重庆市城镇居民供用水合同示范文本(2017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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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F-2017-01

重庆市城镇居民供用水合同

(示范文本)

供水人:用水人:

身份证号:住:

为了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水的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水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水本情况

(一)用水

(二)用水性质

(三)用水磁卡号

()用水计量口径

第二条供水方式和质量

(一)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除计划停水检修或突发爆管等停水抢修外,通过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

(二)用水人不能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

(三)供水人保证市公共供水管网水质符合家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压符合家现行《镇供水服务标准》及方相关规定。

第三条用水计量、水价及水费结算方式

(一)用水计量

1.计量器具(水表)是作为供、用水双方水费贸易结算的依据。结算用计量器具应按照家标准强制检定。

2.用水人用水按照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计量。两类性质不同的用水,为混合用水,不得使用同一贸易结算计量器具计量。未分别装表计量的,从高适用水价。

(二)供水价格:供水人依据用水人用水性质,按照重庆市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供水分类价格收取水费。

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三)水费结算方式

1.供水人按照规定周期抄验表并结算水费,用水人抄表当月缴清水费。2.水费结算采取:现金/支票/转帐/其他方式。

第四条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

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点是:以用水人使用的计量器具为界,计量器具及计量器具前供水管网和附属设施属供水人的产权,由供水人负责维护管理。计量器具后的设施属用水人的产权,由用水人负责维护管理。

第五条供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供水人应当按照家规定的水质、水压向用水人安全供水。若未按照家规定的水质、水压向用水人安全供水造成用水人相应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供水设施检修、工程施工等原,需实施计划停水时,供水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人或进行公告。遇有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损时,供水人应当及时抢修,同时通知用水人或进行公告,并尽快恢复供水。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供水人应当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人或进行公告,并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三)供水人对自应缴费之日起30天内仍未结清水费的用水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1‰收取违约金(应缴费日为抄表日的次日),违约金计算至付清欠费之日止,但金额不超过水费本金。自应缴费之日起60天后,经供水人有效方式催告,用水人仍未结清水费的,供水人有权依法中断供水。用水人结清所有欠费并办理复表手续后,供水人24小时内为用水人恢复供水。

()用水人原造成表井占压、损等情形不能抄验水表时,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前三个抄表周期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如非用水人原而不能抄验水表的,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前三个抄表周期的平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供水人抄验水表后,按照多退少补原则据实结算。

(五)如供水人需要变更抄表周期和收费时间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用水人。对水表自然损造成的表停、表,供水人应当无偿更换。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前三个抄表周期平用水量或同期月用水量,或者是用水人换表后的实际日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由于供水人原抄错表而多收的水费,应当1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用水人,未按时退还的,处以未退还金额的每日1‰的违约金,但不得超过多收取水费的本金。(经双方协商作为预付费处理情形的除外)

如出现表户关系对应错误情形,用水人与供水人应共同查实确认,厘清实际用水量,

如用水人水费多缴,供水人应当十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如用水人水费少缴,用水人应当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供水人补缴。供水人未按时退还或用水人未按时补缴,应按应付金额的每日1‰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但不得超过水费本金。

(六)供水人有权对计量水表进行检测和按家规定对计量水表进行更换。如用水人认为水表存计量问题,由双方共同向重庆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送检。若校验后是水表计量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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