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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城市污染向农村转嫁的法律思考--第1页

防治城市污染向农村转嫁的法律思考

摘要:近年来,城市向农村大肆转嫁污染可以说是我国农村污

染一个重要原因。农民环境保护意识淡薄,农民环境权缺乏有效法律

保障,加上利益诱导的作用下,城市污染向农村转嫁之风难以遏制。

目前我国环境立法城乡环境立法二元化,环境侵害司法救济制度不完

善,现行立法未明确公民环境权利,环境监督管理体系不完善,都使

城市污染转嫁农村有机可乘。归根到底,我们要通过环境法律的完善,

打破环境立法二元化格局,重视农村的环境管理与保护,明确公民环

境权利,完善环境侵害司法救济制度及监督管理体系,防治城市污染

向农村转嫁。

关键词:污染转嫁;农村;法律;成因;对策

一、城市污染向农村转嫁成因

目前,造成农村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城市污染转嫁。探析城

市污染向农村转嫁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保护主体环保意识淡薄

污染转移的法学本质是一个环境主体对另一环境主体环境平等权的

侵害。[1]但农民作为农村环境主体并没有形成这种意识。农村环境

保护的主体本应是农村居民,但现阶段我国农村居民由于文化水平有

限,环境保护意识淡薄,普遍认为只能由国家统一行使保护职权,农

村居民更为关心的是经济收益问题,在环境保护问题上过于依赖政

府。污染企业在农民眼中是就业机会,在基层政府眼里是纳税大户,

两者均选择忽视了它们同时也是污染大户的事实。环境作为公共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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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外部性,[2]农民的环保意识淡薄还体现在不愿意花费过多的成

本维护这种外部性资源,仅仅对于自家房前屋后环境愿意投入精力和

成本去维护。

2、利益诱导作用

城市向农村转嫁的污染,一种是农村被动接受的,一种是农村主动接

受,[3]此局面的产生主要由于利益诱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造

成地区之间的差距,且这种差距在短期内无法消除。[4]城市作为发

达地区,政府对环境污染的管理和防治力度不断加大,环境政策、法

律、标准都在日趋严格和完善,污染企业生产和改进工艺与城市污染

物处理的成本都不断提高。农村作为欠发达地区由于资金及意识限

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标准、规章制度都相对宽松,这给农村

被动接受污染转嫁提供了客观利益诱导因素。对于农村发展经济依然

是首要任务,而依靠自身力量远不够,无论从基层政府还是从农村居

民需求的角度对工矿企业还是有一定的需求,因而基层政府为了招商

引资提供宽松的投资环境,这是农村主动接受污染的诱因。

二、环境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1、环境立法城乡二元化

就我国目前的环境立法来看,存在严重的城乡不平衡及二元化问题。

我国环境立法更倾向于对城市环境的保护与污染防治,相关法律也更

为具体和具可操作性。现行环境立法中为数不多适用于农村环境保护

的法律几乎都是原则性规范,实际操作性不强,例如2004年的《固

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城市和农村处理各自的生活垃圾做出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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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但并没有从城乡统筹的视角对城市垃圾填埋的选址做出限制性规

定。要将这样的法律规定落实,更多是依靠当地政府在制定政策时予

以体现,导致现实中不乏一些地方政府依然为了招商引资而给高污染

企业放行。正是由于立法的城乡不协调和倾向性,主要的资金及力量

基本都是投放用于防治城市污染,变相地“迫使”城市高污染企业向

农村转移。

2、环境侵害司法救济制度不完善

现行环境立法中农村环境侵害司法救济制度仍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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