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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湖地海罚〔2021〕10124)--第1页

未按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湖地海罚〔2021〕10124)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

【发文案号】湖地海罚〔2021〕10124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修订)330968650000中华人民共和

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修正)505546614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

订)351831720110

【处罚日期】2021.09.10

【处罚机关类型】交通运输部/委/厅/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长兴县交通运输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长兴县

【处罚对象】黄瑜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14:25:07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27日16时11分,长兴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接到发

生交通事故的报警电话,浙嘉兴槽189与浙长兴货3827在长湖申线帅家村航段两船发生

水上碰撞事故,执法人员对其事故现场勘查并收集相关证件,浙嘉兴槽189当班驾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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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芦学富,职务是三类船长。现场人员是芦学富,船舶所有人是黄瑜。8月27日,执法

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9月1日长兴县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

办此案。2021年9月1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吴小彬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

时还取得现场照片、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

书复印件、黄瑜身份证复印件、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

证复印件、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结论书复印件、现场笔录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行

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黄瑜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

行长兴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

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

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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