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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概述部分)

民法总论(概述部分)

上部:民法总则

第一编:绪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含义及性质

一、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含义

1、此处的民法指的是一个法律部门

2、了解了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后,我们可以清

楚的看出,作为部门法意义上的民法应当指:调整平等主

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参见

《民法通则》第2条和《合同法》第2条)

(二)民法的词源

1、民法这个词不是中国人创造的。在现代,我们汉语用的

很多词都不是我们中国人创造的,如:宪法、干部、人权

等等。在这里我们需要了解的是“民法”这个词是从哪来

的。

2、“民法”这个概念所代表的事物最早出现在古代罗马。

在古罗马时期,由于当时简单商品经济的发达,所以

形成了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简单、初步分离,也就出现

了调整政治国家的法律与调整市民社会的法律分离的现

象。(而在中国等国家中,由于自然经济长期占统治地位,

商品经济没有形成和出现,在社会中,政治国家和市民社

会没有剥离,所以在法律领域存在的是民刑不分,诸法和

体的情形)。正是因为这种现象的出现,才会出现乌尔比安

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乌尔比安所谓的公法就是存在于

政治国家中的法律的总称;所谓的私法就是存在于市民社

会中的法律的总称。乌尔比安所谓的私法在当时主要是指

市民法与万民法。(由于外国公民在罗马与罗马市民的法律

地位并不相同)

市民法是指调整古罗马国内自由民之间私人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万民法是指调整古罗马公民与外国公民之间私人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元212年,卡拉卡拉大帝将罗马市民权赋予帝国的所

有臣民(即赋予外国公民在罗马享有与罗马市民相同的法

律地位),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分立即告以结束,罗马私法合

二为一,统称“市民法”。

3、(到了15世纪至18世纪,西欧各国经历了漫长的中世纪

-4-

时期,市民等级作为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渐成气候,他们不

仅经济上强大有为,而且政治上势如破竹,俨然是封建势

力的克星和取代者。于是“市民”成为焕发着进步精神和

豪迈气概的字眼,以至于知识界要创造出“市民社会”这

一专门词组,来称谓与政治国家相对立的基础性社会存在。

古老的罗马市民法更被青眼有加,作为否定教会法和封建

法的思想和制度的资源,罗马市民法被各国热情的竟相接

受。而且大革命胜利后,欧陆民族国家制定其私法法典时,

竞无例外的采用市民法命名那些新法典。)

到了15世纪至18世纪,西欧各国经历了漫长的中世纪

时期,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得到了萌芽和发展。为了与社会

发展相适应,欧陆各国在大革命取得胜利后,都以适应商

品经济发展的古罗马法为蓝本制定了本国的调整商品经济

关系的私法法典,并且将该法典命名为“市民法”。

4、19世纪,日本明治维新时期,日本学者在介绍欧洲法律

文明时,津田真道在应庆四年(1868年),把荷兰语的

“burgerlykregt”(市民法)译为“民法”。从此,日本调

整市民社会法律关系的法律的总称便叫做“民法”。

5、清朝末年,请政府为了摆脱困境,决心改革。请政府认

-5-

为,中国与日本同为亚洲国家,而且相邻,地理环境、人

文文化等许多情况都有相近之处,因此认为日本的改革方

式肯定也适用于中国,于是,便学习日本进行改革。在没

有实行商品经济的情况下,学习日本制定了一部私法法典

《大清民律草案》。这里我们知道,在我国“律”等同于“法”。

至此“民法”二字传入中国,并一直沿用至今。

二、民法的性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认识民法的性质,主要注意

以下三点内容:

(一)民法为私法

人类在观念上区分公法、私法,始于罗马时代,但是

在立法上实现公、私法分立,则始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

1、据考证,最初在观念上把法分为公法与私法的人,

是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他在《学说汇编》中写到:“它们

(指法)有的造福于公共利益,有的造福与私人。公法见

之于宗教事务、宗教机构和国家管理机构之中。”公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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