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统计”实施细则 .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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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统计”实施细则--第1页

“在地统计”实施细则

为适应社会主义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各界对统计工作提出的新要

求,不断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完善区域国民经济核算工作,全面

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转发统计局等部门《加强统计基

层基础建设实施“在地统计”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特

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在地统计”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基本原则一

是坚持国民经济按xx“在地”核算的原则。强化区域统计工作,满

足各级政府调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二是统筹兼顾、合理分工的

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区和先导区两级统计机构合理分工、分级负责,

同时进一步理顺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关系。三是以提高统计数

据质量为核心的原则。要保证统计调查对象不重不漏,确保统计资料

的准确、及时和科学。

(二)工作目标从xx年11月起,拟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完成调查

单位的清查、划转、培训、资料衔接等阶段的工作任务,实现统计管

理模式改革的平稳过渡,切实达到统计工作服务于区域经济和社会发

展的最终目的。

二、“在地统计”的实施范围、对象和主体

“在地统计”,是指按照各区、先导区的现行行政区域,对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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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内的各类单位(除部分不宜按区域划分其经营活动的单位外),不

论其行政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经营方式,均由其经营所在区、先

导区统计机构依法行使统计职能,进行统计管理。

1、实施范围:由各级统计部门统一制发的政府综合统计年、定报

表。涉及国民经济核算、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运输邮电业、

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服务业、能源、固定资产

投资、外经外贸、劳动工资、人口、社会、科技、基本单位、综合等

统计业务。

2、实施对象:除“特殊情况”(见附件)外,各地区行政区域

内的各类法人单位、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全部个体经营户

等。

3、实施主体:各级统计部门为具体实施单位。乡(镇)、街道不

实行完全的“在地统计”管理。

三、“在地统计”实施的调查制度

“在地统计”实施的调查制度由统计局根据统计局制定的统计

报表制度及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统一制定。

实施“在地统计”后,由统计局、先导区统计部门负责实施的各

种统计调查制度包括国民经济核算、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运

输邮电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服务业、能源、

固定资产投资、外经外贸、劳动工资、人口、社会、科技、综合等各

专业的统计调查;统计基本单位名录管理;各类普查;规模以下工业、

服务业、资质以下建筑业、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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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等各种抽样调查;根据需要开展的有关统计调查。同时,各区

统计局、先导区统计部门可根据地域经济管理和社会发展需要,补充

必要的调查内容。

统计基本单位名录管理,是“在地统计”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

作,各区、先导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在地统计”

原则,做好统计单位登记和基本单位名录管理等有关工作。

四、“在地统计”的报表报送管理规定

为满足区和先导区两级国民经济核算需要,确保统计调查对象不

重不漏,按照统计分类标准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要求,对除“特殊

情况”(见附件)外的各类统计调查对象,统计报表及其报送渠道作

如下规定:

(一)法人单位设在区域内的,以法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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