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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养老红利存款型养老金产品

投资管理合同

投资管理人: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年十月

目录

一、前言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释义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声明与承诺错误!未定义书签。

、产品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产品的基本情况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产品份额的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七、产品的发行错误!未定义书签。

八、产品的开放期、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错误!未定义书

签。

九、产品份额的转让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产品的托管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一、证券经纪商的指定与变更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二、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三、产品的投资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产品的资产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五、产品的会计政策和产品资产的估值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六、产品的收益分配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七、产品的费用与税收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八、产品的信息披露和监督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九、风险揭示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十、产品合同的效力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十一、产品的变更、终止与资产的清算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十二、违约责任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十、其他事项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前言

(一)订立本产品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产品合同的目的是保护产品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明确

产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本产品运作。

2、订立本产品合同的依据是《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

障部第20号令,以下简称“第20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1号令,以下简称“第11号令”)、《关于

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23号,以下简

称“第23号文”)、《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

部发【2013】24号,以下简称“第24号文”)、《关于发布扩大投资范

国后新增投资产品估值核算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人社监司便函

[2014]5号,以下简称“第5号文”)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产品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保护本合同当

事人合法权益。

(二)产品合同是规定产品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

律文件,其他与本产品相关的涉及产品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产品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均以产品合同为准。

产品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1号令、第23号文、第24号文、产品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产品投资人自依木产品合同取得产品份额起,即成为产品份额持

有人,其持有本产品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产品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

(三)《国寿养老红利存款型养老金产品》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备案确认,依照第11号令、第23号文、第24号文、产品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发售。

人社部对本产品备案确认,并不表明其对本产品的价值和收益做出

实质性的判断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本产品没有投资风险。

投资管理人依照恪尽守、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产品资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产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释义

在本产品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

义:

1、产品或本产品:指由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依照第11

号令、第24号文等有关规定发行,并经人社部备案通过的国寿养老红

利存款型养老金产品。

2、投资管理人或本投资管理人:指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

3、产品托管人或本产品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产品合同或本产品合同: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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