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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客运分公司与李井文劳动争议二审民--第1页
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客运分公司与李井
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8
【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1364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承松张海洋郑吉喆
【审理法官】孙承松张海洋郑吉喆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客运分公司;李井文
【当事人】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客运分公司李井文
【当事人-个人】李井文
【当事人-公司】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客运分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客运分公司
【被告】李井文
【本院观点】《实施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2011年7月1日后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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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客运分公司与李井文劳动争议二审民--第2页
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本规定执行;对2011年7月1日前发生的用人
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证据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执行诉讼时效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已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实施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2011年7月1日后对用人单
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本规定执行;对2011年7月1日前
发生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
行。本案中,李井文先入职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双层客运分公司,后因公交系
统内部整合、调整,李井文转入同为公交系统的公交集团一分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
明确载明“在甲方工作时间为2001年11月”,故可以认定双方自2001年11月起开始建立
劳动关系。因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双层客运分公司未给李井文缴纳2001年11
月至2002年11月期间的社保,致使李井文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社保缴费不足十五年,且
无法通过补缴社保方式予以弥补,致使李井文在一定程度上延迟领取了养老金。李井文因公
交系统内部整合、调整,最终为公交集团一分公司接管,故本案中公交集团一分公司应对李
井文的经济损失予以相应赔偿。综合考虑本案中李井文此前为户籍为农业户籍,而后转为非
农业户籍,以及李井文自行延缴社保费用及迟延领取退休金等因素,结合双方提交的相关证
据,一审法院判令公交集团一分公司应赔偿李井文延缴一年的社保费用及迟延一年领取的养
老待遇损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公交集团一分公司关于不应支付上述经济损失赔偿
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公交集团一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
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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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第一客运分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223:54:4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井文就本案劳动争议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朝阳仲裁委作出京朝劳人仲不字(2017)第
0006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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