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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原材料费及检验试验费来源依据--第1页
建筑原材料费及检验试验费来源依据
根据现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规定:建筑安装工
程费用中的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
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包括检验试验费。
一、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建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
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
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
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
格的,不得使用。第三十一条规定: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
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
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
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
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自2005年11月1日
施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
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检测结果利害关系
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
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
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
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第十四条检
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
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
章后方可生效。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
[2000]211号)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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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
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
(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
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第六条下
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
水材料;(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第七
条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
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
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第八条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
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
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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