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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人与国际货运代理人联系

无船承运人

无船承运人(NVOCC:NON-VESSELOPERATINGCOMMONCARRIER)一般以

为,这个看法发源于美国,是美国的称呼。XXXX年,美国航运法对无船承运人的定义

是:无船承运人是指不经营供给远洋运输的船舶的公共承运人。其与远洋公共承运人

的关系是托运人。我国XXXX年1月1日正式宣布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

运条例》对无船承运也下了定义,《条例》规定:无船承运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的经营者。

以承运人的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余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

费,经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担当承运人责任的海上运输经营

活动。《条例》定义也基本上是借鉴了美国法律对无船承运人的定义。

国际货运代理源于英文THEFRIGHTFORWARDER”,原为一种佣金代理,系指

代表进出口商完成货物的装卸、储蓄、安排内陆运输、收取货款等平常业务的代理

机构,为国际贸易和运输的基本联系机构。在不一样的国家有不一样的称号,如海关代

理、清关代理、海关佣金商、运输和货运代理等。《中国国际货运代理管理规定》对

国际货运代理的定义是:接受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拜托,以拜托人的名义,为拜托

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酬劳的行业。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在国际货

运市场上处于货主与承运人之间,接受货主拜托,代办租船、订舱、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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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缮制相关证件、报关、报验、保险、集装箱运输、拆装箱、签发提单、结算

运杂费,致使交单议付和结汇。

从海上运输的发展来看,无船承运人与国际货运代理人有着特别亲近的关系。

无船承运人是在国际货运代理人从运输合同的中介演变至运输合同主体的过程

中产生的,无船承运人是货运代理业务的延伸和发展。但是,无船承运人与国际货运

代理人之间又存在着根本的差别。

第一,从两者与托运人及收货人的关系来看:无船承运人与托运人是承托关系,与收

货人是提单签发人与拥有人的关系.托运人订舱时,无船承运人依据自己的运价本向托

运人报价,以托运人的身份向船企业洽订舱位,安排货物的运输。待货物装船后,收到船

企业签发的海运提单的同时,无船承运人签发自己的提单给托运人。货物抵达目的港,

收货人凭其所拥有的无船承运人签发的正本提单到无船承运人

代理的营业所办理提货手续。而在此从前,无船承运人的代理机构已经从实质承运的

船企业处收取了该货物.无船承运业务涉及到两套提单的流转:无船承运人自己的提单

(HOUSEB/L)和船企业的提单(MASTERB/L)。无船承运人接受托运人的订舱,办理货

物托运手续,并接收货物,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HOUSEB/L,提单关系人是托运人和实

质收货人。同时以自己的名义向船企业订舱,经过船企业的班轮实质承载该货物,获取

船企业签发的MASTERB/L,提单关系人是无船承运人及其在目的港的代理。国际货

运代理人与托运人是被拜托方与拜托方的关系,而他与收货人则不存在任何关系。

其次,从两者的法律地位来看:无船承运人拥有契约承运人的法律地位。我国

《海商法》对承运人的定义为承运人是指自己也许拜托别人以自己名义与托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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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海商法》更重申了承运人作为契约一方的意义。依

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是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

发自己的提单也许其余运输单证的人。也就是说,无船承运人是和托运人订立货物运

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亦即无船承运人吻合《海商法》要求其作为契约一方的规定,拥

有承运人的法律地位.《条例》第七条又规定,无船承运人是经过国际船舶经营者完

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换句话说,无船承运人自己其实不供给、经营船舶,因此相对

实质承运人而言,无船承运人是契约承运人。而国际货运代理人则是拜托方代理,帮助

托运人安排货物运输,向托运人供给代理服务。

再次,两者成立的条件及审批程序不一样。依据规定,成立货运代理企业实行审

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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