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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补助准则与IAS20的比较
【摘要】文章对我国政府补助准则与IAS20的异同点进行了比较分析。
认为,我国政府补助准则与IAS20相比,在政府补助的定义、分类,政府补助的确
认、计量和披露方面实现了“大同”,但也存在“小异”:“大同”是我国会计国际趋同
的客观要求,“小异”则是我国特有的会计环境所决定的。“小异”主要体现在政府补
助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政府补助的归还和政府补助的披露等几个方面。
【关键词】政府补助准则;IAS20;资本法;收益法
为了规范政府补助的会计核算,并实现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财政部于
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以下简称“我国
政府补助准则”)。毋庸置疑,我国政府补助准则的制定充分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委
员会于2001年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会计和对政府援助的
披露》(以下简称IAS20),而且在政府补助的定义、确认条件以及计量等重要方面
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但由于我国特有的会计背景,两者还存在着诸多
差异。本文将对我国政府补助准则与IAS20进行比较,重点是分析二者之间存在
的差异。
一、政府补助的定义及分类
我国政府补助准则中指出,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
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
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其中,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
业取得的、用于构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
补助,是指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IAS20中指出,政府补助是指政府以向一个企业转移资源的方式,来换取企业
在过去或未来按照某项经济条件进行有关经营活动的那种援助。这种补助不包括
那些无法合理作价的政府援助以及不能与正常交易分清的与政府之间的交易。其
中,与资产有关的补助的基本条件是:有资格取得补助的企业必须购买、建造或以
其他方式购置长期资产。还可能有附加的条件,如限制资产的类型或位置,或者购
买或持有这些资产的期间;与收益有关的补助,是指除了与资产有关的补助以外的
其他政府补助。此外,IAS41(《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农业》)中也提及政府补
助,并将政府补助分为有条件的政府补助和无条件的政府补助两类,两者确认收入
的时点不同。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我国政府补助准则与IAS20在政府补助的定义及分
类方面大体是相同的,但仍然在几个细节方面存在差异。首先,IAS20规定“政府补
助不包括那些无法合理作价的政府援助以及不能与正常交易分清的与政府之间
的交易”,而我国政府补助准则并没有强调这一点;另外,我国政府补助的分类只有
两种,即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而IAS20除了有着两种
基本的分类外,又在IAS41中补充了两种分类方式,即有条件的政府补助和无条件
的政府补助。由此可以看出,在政府补助的分类方面,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比我国
政府补助准则更详细。
二、政府补助的会计核算
(一)政府补助的确认
我国政府补助准则与IAS20基本相同,均强调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企业能够满
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这两个条件才能予以确认。可
见,政府补助的确认采取的是权责发生制原则,对于能否满足补助所附条件存在着
主观判断的空间。
(二)政府补助的计量
我国政府补助准则规定,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
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
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IAS20则指出,政府补助可能采用将非货币性资产,诸如土地和其他资源转移
给企业使用的方式。在有些情况下,对非货币性资产通常需要确定公允价值,并且
按公允价值进行会计处理。有时还采用一种变通方法,按名义金额记录资产和补
助。
由此可见,我国政府补助准则和IAS20在政府补助的计量方面也是基本一致
的,对于非货币性资产都要求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这里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
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取得公允价值
有两种方式:一是如果该资产附带有关文件、协议、发票、报关单等凭证注明价
值的,应当以有关凭据中注明的价值作为公允价值入账;二是没有注明价值或注明
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较大,但有活跃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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