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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历史沿革与中外比较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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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历史沿革与中外比较

作者:耿建新赵巍

来源:《财会月刊上半月》·2020年第04期

【摘要】2017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IFRS17)颁布以后,我

国财政部于2018年12月28日根据IFRS17的相关调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号——保

险合同(修订)(征求意见稿)》,这是我国继1984年颁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

后对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第三次重大调整。在此背景下,首先对国际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演进

历程进行梳理,然后探讨我国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变化情况及新旧准则之间的差异,最后结合

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与我国会计准则的纵向梳理内容,横向对比国际保险合同会计准则与我国

现行保险合同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

【关键词】保险合同会计;会计确认;会计计量;IFRS17;CAS25;CAS26

【中图分类号】F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0994(2020)07-0043-5

一、引言

2018年12月,财政部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IFRS17)与我国

实际情况相结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号——保险合同(修订)(征求意见稿)》[1]

[简称《征求意见稿(2018)》],在计量单元、保险收入确认以及合同服务边际调整等方面对

我国现行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做出了比较大的调整。《征求意见稿(2018)》的出台,一方面标

志着我国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即将进行第三次重大调整,另一方面体现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

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所做出的努力。

保险业自身的复杂性决定了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演变是一个长期且持续的过程,厘清保险

合同会计准则的调整原因以及具体变化内容也就成为理解我国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制定标准的重

要途径。我国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修订意图本质上是对国际财务报告相关准则的趋同,因此本

文首先对国际保险合同会计准则与我国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发展历程进行梳理,将国际财务报

告准则与我国会计准则在不同阶段对保险合同会计的规定进行纵向对比;然后,着重对比我国

现行保险合同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IFRS17)之间的差

异,总结我国现行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不足;最后,结合以上对比研究,以期为我国保险合同

会计准则的进一步修订提供参考。

二、国际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演进历程

从1997年开始,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的前身——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

就开始了对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研讨,本文将这20余年的演进历程划分为两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过渡性规范

1997年,IASC设立了保险会计指导委员会,对保险会计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该指导委

员会于1999年11月发布了《问题报告》,对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列报以及适用范围等进

行了初步的总结。2001年,在IASC正式改组为IASB后,保险会计指导委员会在《问题报

告》的基础上,向IASB提交了《原则公告草案》,该草案对保险合同会计的确认、计量、披

露等进行了阐述。2002年,IASB在多次研讨及对全球19家保险公司进行实地调研后,认为保

险合同会计准则的研究与改革是相对复杂且漫长的,故决定把保险合同会计项目拆解成两个阶

段分步完成。2004年3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IFRS4)的发布宣告

了保险合同会计项目第一阶段的完成。

IFRS4作为保险合同会计准则项目第一阶段的成果,在保险合同会计的确认、计量等方面

的规定并不完善,仅对部分问题提出了限制性规范。一方面,IFRS4是对所有保险合同(包括

再保险合同)进行规范的准则,虽然在准则中提到应当将构成存款保险合同的部分分拆出来,

但没有具体说明分拆的标准和方法;另一方面,IFRS4没有对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列报等

做出具体规定,只是认可了各国的保险合同会计处理原则,这样的处理结果导致不同国家间的

保险合同会计实务依旧不具有可比性。但是,IFRS4作为过渡阶段最重要的成果,使各个国家

开始重视对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改革,为第二阶段准则的研讨与制定打下了基础。

(二)第二阶段:统一性规范

IASB在2004年3月发布IFRS4之后,于同年9月建立了新的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研究工作

组,此后保险合同会计项目的第二阶段工作正式开始。2010年,I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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