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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与新税法下捐赠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大量的捐赠业务,特别是在
救灾扶贫或一些新设立的企业在开业时,经常会发生社会各
界的捐赠,对此事项新会计准则改变了以前的核算方法,其
会计与税务处理在捐赠方和受赠方各不相同。
一、对外捐赠资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新准则规定,在会计处理中,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只需
借记“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
款”、“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有关科目,如
果被捐赠的固定资产已提减值准备和累计折旧或无形资产
已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借记“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或“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将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捐赠
支出”。按照相关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
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
捐赠,应将捐赠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应交纳的流转税等相关税
费,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将自产、委
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
产及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
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对
外捐赠资产应视同销售计算交纳流转税及所得税。如果对外
捐赠符合公益、救济性捐赠条件,按照实施的新《企业所得
税法》及《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标
准统一为12%,超过限额部分要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我国
现行税法对两种形式的捐赠有明确规定:(1)符合税法一般规
定条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在限额内税前扣除,超过部分
不得在税前扣除;(2)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一律不得在税前扣
除。如果对外捐赠不符合公益、救济性捐赠条件,在年终所
得税汇算清缴时,该项捐赠支出要在当期全额进行纳税调
整。
二、接受资产捐赠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利得是指由企业
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
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接受捐赠”是企业非日常
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新准则将其归人“营业外收入”
科目核算,增加当期的所有者权益。接受捐赠的资产,应按
捐出方提供的会计凭证上标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作为入
账价值;如果没有提供有关凭证,则按以下规定处理:(1)
同类或类似资产活跃市场的市场价格估计金额加上相关税
费确定;(2)不存在活跃市场时,按该受捐资产的预计未来现
金流量现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企业接受资产捐赠时,应根
据有关凭证或参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合理估价加上发生
的相关费用,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无
形资产”等有关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银
行存款”等。税法规定,企业不论接受货币捐赠还是非货币捐
赠,都要作为当年收益,前者应一次性计入企业当年收益,
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后者可先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弥
补有余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年终应按接受捐
赠资产或用以弥补亏损后的差额计算应交所得税;对因企业
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弥补亏损后数额较大的,经主管税
务部门审核可在不超过5年内的期限内分期平均计人各年度
应纳税所得额并计交所得税。“数额较大”是根据《关于做好
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
通知》(国税发[xx]82号)的规定,取消了对该事项的行政审
批,企业可在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占当期应纳税所得
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审核确认可
在不超过5年丙的期限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并计交所得税。
(1)企业接受资产捐赠时,按新会计准则确定的价值,借
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原材料”、“包装
物及低值易耗品”、“无形资产”等有关科目,贷记“营业外收
入——捐赠利得”科目。
(2)企业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如果接受的是货币性资产或
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金额不大,所得税费用负担不重,直
接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科目。这一情况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下,企业接受资产
捐赠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基本上是一致的,不存在暂时性
差异。如果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金额较大(接受非货币性资
产捐赠收入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所得税费
用负担较重,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这时产
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
得税》及其应用指南,应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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