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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经济法相关案例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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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武汉森林动物园砸奔驰案

•2000年12月,武汉森林动物园购奔驰轿车一辆,不久即出现发动机噪音大、轴头漏油、仪表板失灵

等问题,在要求退车、赠款遭到销售商、制造商拒绝,5次大修后毛病仍在,双方无法协商的情况下,

车主遂于2001年12月26日请来5名大汉砸车,引起轩然大波。2002年1月,车主将车运抵北京,要

求销售商、制造商进行质量鉴定,被拒绝。而留给车主的唯一解决途径—诉讼,也因案件发生时,我国

没有一个技术鉴定部门可以接受个人委托作汽车技术鉴定而无法提供证据,难以达到维权目的。

•本案虽然没有进入诉讼阶段,却促使了我国汽车产品质量管理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规范性文件--《缺

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及时出台。因此,本案被称为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出台

的助推剂。

▼思考题1.如何界定消费者?2.举例说明消费者维权的难点和对策。3.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49条,谈谈“王海打假事件”的现实意义

【案例】2000年7月,某市天达贸易公司等6家企业共同发起设立天骄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同年8月8

日依法成立,主要从事成衣的制造和销售。

•2001年2月10日,天骄服装公司与某市新新丝绸厂签订了一份丝绸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新新丝绸

厂向天骄服装公司供应丝绸2000匹,价款共计24万元人民币;付款期限为2001年3月10日前。

•2月16日,新新丝绸厂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运到天骄服装公司。3月10日,新新丝绸厂按合同约定,

要求天骄服装公司支付货款24万元人民币。而天骄服装公司表示,因公司一直亏损,在合同签订前就

已拖欠多笔大额债务未还,故无法按期付款。

•新新丝绸厂考虑到天骄服装公司的股东——天达贸易公司等6家企业均为本市著名企业,大都经营状

况良好,遂以天达贸易公司等6家企业为被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这6家企业承担偿付货

款的责任。

▼问题:新新丝绸厂是否可以要求天骄服装公司的股东承担偿付货款的责任?

★答:不可以。丝绸买卖合同的双方是天骄公司和丝绸厂,两者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与天骄公司的股

东没有法律上的关系,不能直接要求6家企业承担偿付货款责任。

•如果能证实6家公司投资成立天骄公司时,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可以要求6家公司在出资不实的范

围内承担责任。

【案例】A是甲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同时又与B成立了一家批发钢材的合伙企业。2001年1月,

钢材市场低迷,A遂代表甲公司与该合伙企业签订了一份购买100吨钢材的合同,单价超出市场平均价

40%甲公司的其他股东提出该合同无效。

▼问:这种主张是否有效?

★答:这个主张有效。因为A作为公司的董事,又成为另一家钢材批发企业的合伙人。利用自己的身份,

在没有经过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让公司与合伙企业签约,违反了自我交易规则。并且该合约的价格高

出市场价

【案例】甲系丙与乙的婚生女,乙与丙离婚后与丁结婚,1996年,乙、丁和戊分别出资25万元、25.5

万元、5000元设立丁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章程中未对股东去世后其出资如何处理做出约定。1998年

5月,乙因车祸不治而亡。甲得知其父死亡的消息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其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

的财产。因甲住在外地,不愿参与公司经营,甲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将乙的股份转让给丁,转让所得现

金归自己所有。审理中,丁同意甲与自己共同继承乙的股份,但拒绝购买乙的股份。

▼【问题(1)甲可否继承其父乙的股份并当然取得股东身份?(2)法院可否判令丁购买甲应继承的股份?(3)

由于甲与丁就乙的股份处理达不成一致意见,法院能否将公司解散进行清算,随后甲、丁依继承法的规

定予以继承?

★答1、根据新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中甲应当可以继承其父之股份,且其公司章程未有特别规定

故也应当是可以继承之股东资格。

2、丁做为公司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但不具有购买之义务,故法院无权判令丁购买甲应继承的股份。

3、法院只有依据:“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

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才可以解散公司

【案例】海容文化用品公司系由甲、乙、丙、丁四位自然人和丰利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丰利

公司”)共同发起设立,于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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