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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某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呆账核销管理,及时处置资产损失,促进业务经营

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ⅩⅩ年修订版)》

(财金[ⅩⅩ]28号)、本行《公司章程》、《基本财务规则》(民银

发[ⅩⅩ]447号)以及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本行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条件,

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包括符合呆账认定条件的贷款

(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垫款、贸易融

资、存放同业、拆放同业、买入返售资产和股权投资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核销是本行内部对损失款项的处理程序,

指对符合呆账认定条件的债权和股权资产停止资产负债表内核算,纳

入表外资产管理,本行继续保留追索权的行为。

第四条本行呆账核销实行“分级管理、集中审批、属地核销、及

时处置”的管理原则。分级管理,指各分行、事业部按照本办法的规

定对呆账进行认定,总行相关部门、分行、事业部根据职责分工和权

属分别行使审核职能。集中审批,指呆账经各分行、事业部申报后,

由总行资产监控部集中对呆账核销条件、程序等进行审核,并报总行

不良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审议。审议后的呆账按照核销权限的有关规定

进行审批。属地核销,指账务核算机构对所核算呆账进行账务处理工

作,将已核销呆账转入表外进行登记、核算和管理,会计与业务部门

妥善保管相关档案。同时将已核销资产清单报送总行资产监控部门,

由总行资产监控部门进行台账登记。及时处置,指及时核销所有

已发生的呆账,真实反映资产质量状况。符合核销条件的呆账,分行、

事业部应当及时申报核销,不得隐瞒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

第五条股东大会是本行呆账核销管理工作的最高权力机构,年度

呆账核销计划以及超计划核销呆账必须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

以及行长根据授权批准核销计划内的呆账。

第六条总行不良资产处置领导小组是全行呆账核销的审议机构,

各有关部门在总行不良资产处置领导小组的领导决策下进行呆账核销

工作。总行不良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总行资产监控部,资产

监控部负责提出年度呆账核销额度建议,对具体的呆账认定资料进行

初审;各业务部门负责提供呆账认定和税务报批证明材料;法律合规

部门负责出具有关法律意见书;稽核部门负责审核呆账核销条件,查

明呆账形成的原因,对确系主观原因形成损失的,应明确相应的责任

人并进行责任追究;计划财务部门负责根据资产监控部提出的呆账核

销额度编制年度呆账核销计划,并纳入年度财务预算草案,报董事会

审议和股东大会批准。同时计划财务部门负责牵头向税务主管部门申

报呆账税前扣除事宜。

第二章呆账的认定

第七条本行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一切必要程序之后,符

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应认定为呆账进行核销:(一)借款人

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本行

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

定宣告失踪或死亡,本行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

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

获得保险赔偿,或者经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

本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

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

销、吊销营业执照,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

债权;

(五)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

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

未参加工商年检,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

权;

(六)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

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本行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七)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本行诉诸法律,

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2

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

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的债权;

(八)本行对债务人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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