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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之间的实
质性差异及原因分析
作者:周颖段跃芳
来源:《财会学习》2017年第24期
摘要:为了适应全球经济日益融合的发展趋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建立与完善了企业
会计准则体系,并与国际会计准则实现了持续性趋同。但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目前我国企业
会计准则在关联方披露和资产减值等方面仍然存在实质性差异,这些差异主要是法律体系差异、
政府干预程度不同、市场经济发育程度差异、会计准则制定话语权差异等原因造成的。各国会
计准则趋同是全球会计准则发展的基本趋势,我国应当顺应会计准则国际趋同趋势,深度参与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不断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提升我国在国际会计准则建设中
的影响力和话语权,从而使国际会计准则更多地兼顾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和需求。
关键词:企业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差异性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是提供高质量会计信息、促进社会资源合理配置、维护利益相关者权益的重
要规则。我国在改革开放政策实施以来,为了顺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全球化的需要,加快了会计
国际化进程。经过多年的建设与发展,我国不仅建成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企业
会计准则体系,且与国际会计准则进一步全面接轨[1],企业会计准则在促进我国经济融入世界
经济体系进程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07年12月,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与香港会计师
公会联合签署了《关于内地企业会计准则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HKFRS)等效的联合声明》;
2008年11月由欧盟成员国代表组成的欧盟证券委员会(ESC)认可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
财务报告准则具有同等效力。这表明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道路上取得了重要进展。
为了进一步推进中国企业会计准侧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持续趋同,2014年我国财政部基于我国企
业和资本市场的发展需要,陆续发布了公允价值计量、财务报表列报、职工薪酬等八项企业会
计准则[1]。尽管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取得了显著进展,但目前还存在一
些实质性差异,这些差异对我国资本市场国际化、对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仍然产生了不利
影响。
一、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实质性差异
国际会计准则共有41项准则,没有基本准则与具体准则的概念区别;我国会计准则包含1
项基本准则、38项具体准则和相关应用指南[2],两者之间的差异主要是主观认识与指导思想。
我国新会计准则中的基本准则在整个准则体系中起到统驭作用,指导制定具体准则,也为暂未
涵盖的具体准则新业务的会计处理作参考。企业发生的具体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由38项具
体会计准则详细规范[3]。两个准则中有25项准则处理相同,包含测量、确认、公示、表示、
财务报告等在国际会计准则基本上包含的所有内容,2项存在有实质性差异,11项有非实质性
差异。下面就实质性差异进行分析:
(一)关联方披露
1.关联方的定义。《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关联方披露》定义关联方为“在制订财务和
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控制另一方或是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他们是关联方[4]。
《我国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给出了关联方的判断标准,“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
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多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
成关联方[5]”我国会计准则的界定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之下并无二致,但我国在实际会计处理
中,关联方还包括合营企业,而国际会计准则中关联方包括同受某一重大影响的两方或多方。
2.关联方交易的计量。IAS第24号规定关联企业之间日常交易活动的定价方式有可比不
可控价格法、转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三种[6];CAS第36号规定“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
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7]。国际会计准则的三种详细的定
价方式远远比我国会计准则中的粗略定义完善许多,我国目前缺乏这种比较完善且符合中国国
情的定价机制,以致于关联方之间易人为地随意地操纵利润,导致会计信息质量低劣失真,影
响公众做出正确的分析判断和经济决策。
3.关联交易信息的披露。IAS第24号规定“关联方的关系性质、必需的交易类型和交易
要素均应披露,通常包括交易量、定价政策等的解释说明。[8]CAS第36号要求规定“应当在
财务报表的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的类型及交易要素至少包括交易的金额,未结
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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