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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销与补贴的关系
(一)倾销与补贴的联系
1、发生于国际贸易之中
损害国际贸易
2、必须通过价格来体现
(1)倾销直接体现为一种低价销售,而补贴最终也必然体现在产品竞争价格之上。
(2)补贴本身就是引起倾销的一种重要原因。补贴的一个重要结果就是导致受补贴企业向国外进行倾销。
3、造成的损害后果相同
对国外的产品、工业形成损害,都不利于国际贸易秩序。
4、本质上都是不正当或不公平竞争
是对国际市场基本准则的破坏,是对诚实信用、公平、公正贸易原则的践踏。
5、法律规制的原则、方法和程序基本相同
《反倾销条例》和《反补贴条例》对反倾销和反补贴的程序分别作了规定,但两种程序大体上相同。
(二)倾销与补贴的区别
1、实施主体有所不同
倾销的实施主体一般是出口商品的企业,补贴的实施主体一般是一国的政府。
反倾销法是制裁企业的法律,而反补贴法是针对一国政府的法律。
2、发生的具体场合有所不同
倾销发生于出口商品的场合,补贴主要发生于出口商品的场合,也可以发生于进口商品时对国内生产同类商品的行业、企业提供补贴的情形。
3、发生作用的方式有所不同
倾销是实施者以不正常的低价向外国推销产品,它往往无须借助中间环节即可以实现其目的,低价销售的过程本身也就是倾销的过程;而补贴则必须要通过被补贴企业的低价销售,才能发挥实际效用和实现其目的,即给予补贴的行为本身不能对他国的产品造成损害,而于补贴的同时或之后,受补贴的企业、行业以低价销售自己产品,并给外国产品或企业造成损害时,才可构成国际贸易中的补贴。
三、倾销、补贴的表现形式
(一)倾销的表现及其分类
1、根据倾销时间的长短,可以分为:
(1)突发倾销(sporadicdumping)
(Sporadicdumping),又称短期倾销(Short-rundumping),指某一商品的生产商为防止商品的大量积压危及国内的价格结构,在短期内向海外市场大量地低价抛售该商品。Viner认为这种类型的倾销对进口国工业的“损害”是暂时的,而进口国消费者却可以从中获取低价消费的好处,因而是无可厚非的。
(2)短期倾销(short—rundumping)
在一段时间内进行倾销,当把竞争对手挤出市场后,再以垄断价格进行销售的行为。其特点是以亏本的方式掠夺市场,在挤走竞争对手、占领市场后,再以垄断高价出售,而获得利润。
(3)长期倾销(long—termdumping)
(Persistentdumping),又称长期倾销(Long-rundumping)指某一商品的生产商一方面为了实现规模经济效益而大规模地进行生产,另一方面为了维持国内价格结构而将其中一部分商品长期地低价向海外市场销售。这种类型的倾销对进口国工业的“损害”只有一次,即其被迫转产之时,而进口国消费者从中获得的好处却是不断累积的,因而也不应受到反倾销法的抵制。
2、根据倾销产生的动机和目的
(1)保持竞争地位的倾销
(2)开辟和占领市场的倾销
(3)销售过剩产品的倾销
(4)为新产品挤入市场的倾销
(5)以赚取外汇或完成出口任务为目的的倾销
(二)补贴的表现及其分类
1、根据补贴的对象,可以分为:
(1)一般补贴
生产补贴或国内补贴:一国政府仅就某一产品的生产给予其国内生产企业的补贴
(2)出口补贴
国际贸易中最传统也是最主要的补贴方式。它是指一国政府专门对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所提供的补贴。
2、根据补贴的方式,可以分为:
(1)直接补贴
一国政府以给予现金或其他现实财产的方式对国内企业或出口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的补贴。这种补贴,其方式是直接的,其财产是现实的,因而容易辨别。
(2)间接补贴
间接补贴与直接补贴相比,较为隐蔽。它是指政府并不直接给予受补贴企业现实的财产,而仅向受补贴的企业提供一定的政策优惠,受补贴的企业则可以从中得到一定的好处,可以以低价销售自己的产品。如政府不是给予生产企业现实的金钱或财产,而是通过给予优惠贷款利息、提供技术支持、减税或免税等方式给予生产企业的补贴。
3、根据反补贴法的态度,可以分为:
(1)可诉讼性补贴
缔约国政府或公共部门给企业提供的财政援助、税收减免、价格支持等造成其他缔约国国内工业的损害或其他缔约国的利益的损害,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的补贴。
(2)不可诉讼性补贴
一国政府为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就业结构调整等而给予的支持、补贴,以及企业与科研机构依合同进行研究所给予的补贴等,其不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3)禁止使用性补贴
第一,倾销是一种人为的低价销售措施。它是由出口商根据不同的市场,以低于有关商品在出口国的市场价格对同一商品进行差价销售。第二,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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