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7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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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7篇

篇1

一、自燃损失附加条款

鉴于投保人已充分了解并同意机动车辆保险的条款内容,现投保附加险种自燃损失险。本附加险条款旨在明确因车辆自燃导致的损失赔偿事宜。

第一条自燃损失定义

本附加险所指的“自燃损失”,是指车辆在行驶或停放过程中,由于车辆自身电器、线路等质量问题或故障,以及燃油系统泄漏等原因导致的起火燃烧所造成的损失。

第二条赔偿范围

本附加险对自燃造成的车辆损失、施救费用以及因车辆自燃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拖车费用等予以赔偿。

第三条不赔偿范围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由于车主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自燃损失;

(二)车辆因擅自改装、加装电器设备导致的自燃损失;

(三)车辆未按规定进行保养、维护导致的自燃损失。

二、玻璃单独破碎附加条款

鉴于投保人已充分了解并同意机动车辆保险的条款内容,现投保附加险种玻璃单独破碎险。本附加险条款旨在明确因车辆玻璃单独破碎导致的损失赔偿事宜。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附加险适用于因自然灾害、他人恶意行为等造成的机动车玻璃(挡风玻璃、车窗玻璃等)的单独破碎损失。

第二条赔偿范围

本附加险对保险车辆挡风玻璃、车窗玻璃等玻璃部件的单独破碎予以赔偿。对于更换玻璃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不赔偿范围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由于车主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玻璃破碎损失;

(二)安装防盗装置、音响等改装行为导致的玻璃破碎损失;

(三)玻璃裂纹、局部破损等非整体破碎的损失。

篇2

一、附加险概述

本附加险条款是对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补充和细化,旨在明确附加险的保障范围、赔偿处理及合同双方的责任义务。附加险是在主合同基础上提供的额外保障,保险人在主合同及附加险条款的约定下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二、附加险种类及保障范围

1.车身划痕损失险:保障车辆遭受无明显碰撞痕迹的划痕、刻划等损失。

2.车上货物责任险:保障车辆上载货物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或赔偿责任。

3.精神损害抚慰金保险:在车辆事故导致人员伤残或死亡的情况下,对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进行赔偿。

4.涉水发动机损失险:保障车辆在涉水过程中,因发动机进水造成的损坏。

5.修理期间价值损失险:保障车辆在维修期间因无法使用而导致的价值损失。

6.车载人员意外伤害险:对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时,车上人员遭受的意外伤害进行赔偿。

三、保险责任

保险人按照附加险条款的约定,对保险事故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保险责任的承担以主合同中的保险金额为限,超过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四、赔偿处理

1.赔偿申请:被保险人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按照保险人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2.赔偿限额:保险人在主合同及附加险条款约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3.赔偿方式:根据事故性质、损失程度及被保险人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保险人可以选择修复、重置或其他方式进行赔偿。

4.免赔额(率):附加险的免赔额(率)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执行。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1.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如实告知车辆及相关信息。

2.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保险合同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3.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4.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事故证明材料,确保保险人能够准确判断事故责任及损失程度。

六、附加险条款的修改与解释

本附加险条款的修改与解释权归保险人所有。在本附加险条款生效前,保险人与投保人可就条款内容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可对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协商不成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七、争议处理

本附加险条款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保险人与投保人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

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的事项,以主合同的约定为准。本附加险条款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附加险条款的解释权归保险人所有。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保险业的惯例执行。

篇3

一、自燃损失附加条款

一、定义:本附加险条款为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补充条款,是对因车辆自燃造成的车辆损失进行保险赔付的约定。

二、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公司按照本附加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但保险公司不承担因天气原因(如暴雨)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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