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际音乐节艺术基金会章程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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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际音乐节艺术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北京国际音乐节艺术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通过资金筹集,促进我市文

化事业的繁荣、发展。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

来源于北京国际音乐节协会。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业

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文化局。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日坛路6号新族

大厦401。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

确〗。

(一)筹集资金;

(二)音乐节的筹备、组织、演出;

(三)社会宣传、音乐鉴评、对外交往、交流合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本基金会由1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一)热爱文化事业;

(二)在文化领域内有突出贡献或较大影响;

(三)愿为基金会捐赠财产或愿为本基金会工作;

(四)拥护本基金会宗旨的优秀公民。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

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

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

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

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一)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表决权;

(三)建议权和批评权;

(四)参与本会内部事务管理权;

(五)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义务:

(一)履行章程的义务;

(二)执行决议的义务;

(三)承办委托事项的义务;

(四)维护本会声誉的义务;

(五)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义务。第十二条本基金会

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

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

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

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

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

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

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

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

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

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

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

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

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

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

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

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

责。

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

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

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

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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