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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06.02.15
•【文号】财会[2006]3号
•【施行日期】2007.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会计
正文
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
(财会[2006]3号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和编制中期财务报告应当遵循的确认
与计量原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中期财务报告,是指以中期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告。
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第二章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
第三条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
注。
中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应当是完整报表,其格式和内容应当与
上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
当年新施行的会计准则对财务报表格式和内容作了修改的,中期财务报表应当
按照修改后的报表格式和内容编制,上年度比较财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也应当作
相应调整。
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应当在中期利润表中单独列示。
第四条上年度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中期期末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上年度财务报告除了包括合并财务报表,还包括母公司财务报表的,中期财务
报告也应当包括母公司财务报表。
上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了合并财务报表,但报告中期内处置了所有应当纳入合并
范围的子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只需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但上年度比较财务报表
仍应当包括合并财务报表,上年度可比中期没有子公司的除外。
第五条中期财务报告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供比较财务报表:
(一)本中期末的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
(二)本中期的利润表、年初至本中期末的利润表以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利润
表。
(三)年初至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年初至可比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
表。
第六条财务报表项目在报告中期作了调整或者修订的,上年度比较财务报
表项目有关金额应当按照本年度中期财务报表的要求重新分类,并在附注中说明重
新分类的原因及其内容,无法重新分类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不能重新分类的原
因。
第七条中期财务报告中的附注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编制,披露自
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发生的,有助于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变化情况的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对于理解本中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重要交易或者事项,也
应当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
第八条中期财务报告中的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信息:
(一)中期财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上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的声明。
会计政策发生变更的,应当说明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内容、原因及其影响
数;无法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当说明原因。
(二)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原因及其影响数;影响数不能确定的,应当说明
原因。
(三)前期差错的性质及其更正金额;无法进行追溯重述的,应当说明原因。
(四)企业经营的季节性或者周期性特征。
(五)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关联方之间发生交易的,应当
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和交易要素。
(六)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
(七)对性质特别或者金额异常的财务报表项目的说明。
(八)证券发行、回购和偿还情况。
(九)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的情况,包括在中期内实施的利润分配和已提出或者
已批准但尚未实施的利润分配情况。
(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规定应当披露分部报告信息
的,应当披露主要报告形式的分部收入与分部利润(亏损)。
(十一)中期资产负债表日至中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非调整事
项。
(十二)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所发生的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的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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