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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字经济反垄断的范式转变以欧盟《数字市场法》为镜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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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健全大数据

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

《“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也对我国大数据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

权保护制度完善、研究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提出明确要求。为此,本刊特邀专

家,并组织青年学者聚焦数据问题,围绕数字经济反垄断规制、元宇宙中数字产品可

版权性、用户数据携带权益保障、商业数据作为知识产权客体、消费者评价数据利益

分配、公开商业数据爬取行为规制等议题展开深入研究,以专题形式推出,以期为落

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以及纲要和规划的贯彻实施提供理论参考,并支持知识

产权领域优秀青年人才成长,助力我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论数字经济反垄断的范式转变

——以欧盟《数字市场法》为镜鉴

林秀芹

内容提要:在数字经济时代反垄断法面临新的挑战,大型数字平台携数据、资金、网

络等多重优势构筑难以撼动的市场地位,进而实施自我优待、数据不当合并、数据不兼

容、施加不公平交易条件等不当行为。此类不当行为实质排除或限制了市场竞争,然建立

于相关市场界定地基上的传统反垄断法难以有效规制此类不当行为。我国2022年《反垄断

法》专门增加了针对数字市场的反垄断条款,但过于原则、抽象。欧洲议会通过的《数字

市场法》(DMA)堪称数字时代的反垄断法,在立法目标、规制理念和规制路径方面均

有创新,创制了“守门人”的新概念,并用具体的“黑名单”“灰名单”规则规制垄断行

为,将开启“数字治理的新纪元”,为我国数字市场反垄断提供可咨借鉴的有益经验。

关键词:数字经济反垄断范式转变数字市场法

作者简介:林秀芹,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厦门大学一带一路研究院教授,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

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

3

IntellectualProperty

(Monthly)No.7,2022

一、问题与挑战:数字经济下的反垄断困境

近二十年来,我国互联网经济快速发展,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对推动

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大型互联网平台经营者要求商家“二选一”“大

数据杀熟”、利用平台地位排斥和限制竞争、未依法申报实施经营者集中等涉嫌垄断的问

题也与日俱增。我国目前以及未来相当长时期将面临严峻的互联网平台垄断和数字治理问

题。在立法方面,我国2019年1月1日实施的《电子商务法》在第22、35条首次规定了电商

平台的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条款;2019年8月1日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

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2020年12月举行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两

提“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2021年2月7日发布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

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对我国数字经济领域中的反垄断问题作出了针对性的规范;更为

重要的是,2022年《反垄断法》专门增加了数字领域反垄断的相关规则(第9、22条),

但是这些规定仍显原则、抽象和模糊,可操作性弱。

相较而言,2022年7月5日欧洲议会“一读”通过的《数字市场法》(DigitalMarkets

Act,以下简称DMA)可谓开启了“数字治理的新纪元”,对苹果、谷歌等提供“核心平

台服务”的“守门”互联网平台的行为规范作了许多变革性、创新性的规定,如引入“守

门平台”规则、关于守门平台义务的“黑名单”“灰名单”规则等,以期有效遏制谷歌、

苹果、亚马逊、元宇宙(原脸书)等大型科技公司市场支配力量的滥用,破除欧盟企业在

与美国科技巨头竞争时面临的巨大市场障碍和壁垒,构建公平的数字经济秩序。

在数字经济的新时期,我国面对反垄断执法与司法的新问题、新要求与新挑战,如何

有效加强数字经济环境下的反垄断立法和执法,构建良好营商环境,既是高质量发展的必

然要求,亦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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