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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一、《控制指标》由规范性指标和推荐性指标组成。规范性指标包括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等4项,由自然资源厅确定控制值。推荐性指标包括土地产出率、土地税收等2项,各地可根据实际,结合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要求,选择全部或部分推荐性指标制定控制值后在本地予以实施。
二、《控制指标》是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评价工业用地利用效率的重要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均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及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控制指标》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的制造业,以及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的制造业对应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控制指标》覆盖城乡,国有土地上的工业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集体土地上的工业项目建设可参照执行。
三、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据《控制指标》审核工业项目用地,对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按规定核减项目用地面积或不予供地。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工业项目,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相关要求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论证。《控制指标》发布前已受理的工业项目,继续按照受理时的要求执行。各地要结合实际,探索通过增加资金和技术投入等方式提高空间利用效率,总结推广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提升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四、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产业等相关部门建立《控制指标》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加强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推动工业用地提质增效。各地在工业用地管理中,要将《控制指标》作为编制项目用地有关法律文书、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重要依据,将《控制指标》列入建设用地供应方案、出让公告、用地监管合同等,并约定相关违约责任。工业项目竣工、投产、达产验收时,未达到《控制指标》要求的,相关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依据有关合同(协议)约定事项,严格追究违约责任,落实处罚整改措施。
五、工业项目建设要充分节约集约用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满足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鼓励采用先进、成熟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鼓励优化工艺流程,鼓励建设多层工业厂房,鼓励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
六、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项目集聚区要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绿化用地。工业项目用地内部一般不得安排非安全生产必需的绿地,严禁建设脱离工业生产需要的花园式工厂。
七、自然资源厅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八、《控制指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现行有关规范和标准对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有其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附件:1.四川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2.控制指标应用说明
3.《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制造业分类表
4.战略性新兴产业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照表
5.先进制造业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照表
附件1
四川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一)
(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
行业代码
行业名称
容积率
建筑系数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1.1
40%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且建筑面积≤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
工业生产必需的研发、设计、检测、中试设施,可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之外计算,且建筑面积≤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并要符合相关工业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14
食品制造业
1.1
40%
15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1.0
40%
16
烟草制品业
1.1
40%
17
纺织业
1
40%
18
纺织服装、服饰业
1.2
40%
19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1.2
40%
20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1.0
40%
21
家具制造业
1.0
40%
22
造纸和纸制品业
0.9
40%
23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1.0
40%
24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1.2
40%
25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0.5
30%
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0.6
30%
27
医药制造业
0.8
40%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0.8
40%
29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0.9
40%
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0.9
40%
31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0.7
30%
32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0.7
30%
33
金属制品业
0.9
40%
34
通用设备制造业
0.9
40%
35
专用设备制造业
0.9
40%
36
汽车制造业
0.8
40%
37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0.9
40%
38
电气机械和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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