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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
1.某年我方某外贸公司出售一批核桃给数家英国客户,采用CIF术语,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
证付款。由于销售核桃的销售季节性很强,到货的迟早,会直接影响货物的价格,因此,在
合同中对到货时问作了以下规定:“10月份自中国装运港装运,卖方保证载货轮船于12月2
日抵达英国目的港。如载货轮船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在买方要求下,卖方必须同意
取消合同,如货款已经收妥,则须退还买方。”合同订立后,我外贸公司于l0月中旬将货物
装船出口,凭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单(发票、提单、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不料,轮船
在航运途中,主要机件损坏,无法继续航行。为保证如期抵达目的港,我外贸公司以重金租
用大马力拖轮拖带该轮继续前进。但因途中又遇大风浪,致使该轮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较合
同限定的最后日期晚了数小时。适遇核桃市价下跌,除个别客户提货外,多数客户要求取消
合同。我外贸公司最终因这笔交易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问题:我司与英国客户所签订的合同,是真正的CIF合同吗?请说明理由。
答:不是,根据〈2000通则〉解释CIF贸易术语是象征性交货,属于装运合同,卖方只保
证按时在装运港按时装运,而不保证按时到货,上面的案例实质上改变了CIF合同的性质。
2、某合同出售一级小麦150公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规定
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但船舶在航行途中,由于遭遇触礁事
件,小麦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严重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降价出售,买方因此
要求卖方赔偿其差价损失。
问:卖方对上述情况下产生的货物损失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卖方不须承担赔偿责任,使用的FOB贸易术语根据〈2000通则〉的解释,风险转移在
货物越过装运港的船舷为界,货物是在运输途中遭遇触礁事件影响了小麦的质量,不属于卖
方的责任。买方自已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3、我出口公司对日商报出大豆实盘,每公吨CIF大阪150美元,发货港口是大连,现日商
要求我方改报FOB大连价,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调整?如果最后按FOB条件签订合同,
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什么差别?
答:我出口公司从报CIF大阪价改为FOB大连价时,应将原报价调低,即从原报价中减去货
物从大连至大阪的运费和保险费。
当按FOB条件签订合同时,买卖双方除风险的划分没有变化外,他们所承担的责任和费用都
发生了变化。按CIF大阪条件成交,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和投保,并支付运费和保险费;而改
为FOB大连条件成交时,则由买方派船接货和投保,并支付运费和保险费。
第九章国际贸易交易磋商的程序与合同签订
1.我某出口公司于2月1日向美商报出某农产品,在发盘中除列明各项必要条件外,还表
示:“Packinginsoundbags”。在发盘有效期内美商复电称:“Refertoyourtelex
firstaccepted,packinginnewbags”。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数日后,
该农产品国际市场价格猛跌,美商来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做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
并未成立。”而我出口公司则坚持合同已经成立,于是双方对此发生争执。
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处理?试简述理由。
(1)中、美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
(2)按《公约》规定,对发盘表示接受而发盘内容做非实质性改变时,除发盘人在不过分迟
延的期间内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发盘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条件就以
该项发盘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3)包装的改变不属于实质性改变;
(4)合同应按“装入新袋”的条件成立;(5)综上所述,美商复电已构成接受,合同成立。如
美商拒不履约,我方自应按《公约》的有关规定向美商提出索赔。
2.我某公司于7月15日向某客户电传发盘,并规定“限7月20日复到”。国外客户于7
月18日复电至我方,要求将即期信用证改付款方式为远期45天信用证付款方式。我公司正
在研究中,次日又接到对方当天发来的电传,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7月15日的发盘。试问,
此时该笔交易是否达成?
答:该笔交易没有达成。因为对方7月18日来电对支付条件作了更改,已构成还盘,我方
7月15日的发盘由此失效。现在客户对已失效的发盘表示接受,可见该接受是无效的。如
果我方再次复电确认则自当别论。
3.我出口企业对法国某商发盘限10日复到有效。9日法商用电报通知我方接受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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