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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应急准备与响应准则
第9部分:场内应急响应能力的保持
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及计划要求
依据国标委2024年1月任务T-469)下达通知,中
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负责修订《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第9部分:场内应急响应能力的保持》(2003),任务节点见表1。
表1任务节点要求
计划号
国标委
秘书处T-469
2024年12月27日前:征求意见稿。
2025年3月27日前:送审稿。
2025年4月28日前:报批稿。
2024年6月27日前:初稿。
2024年8月27日前:征求意见稿。
2025年3月27日前:送审稿。
2025年4月28日前:报批稿。
经专家会议讨论,标准名称建议修改为《核电厂应急准备与响应
准则第9部分:场内应急响应能力的保持》。
二、编制情况
(一)编制原则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将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规范化原则:本标准严格遵照GB/T20001.5-2017标准编写规则
的规定起草。
适用性原则:该标准通用性强,适用于核电厂场内应急响应能力
的保持活动,其他核设施的同类活动也可参考。
统一性原则:在同一标准系统中,应确保使用统一的专业名词来
表达同一信息。
(二)工作分工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核安全与环境工程技术研究所,核应急与
安保研究室承担标准编制工作,并组建标准编制工作组,保障标准修订工作按节点高质量完成;
(三)各阶段工作过程
1、标准研究与初稿编制阶段
核应急与安保研究室对国内外核应急相关法规修订及更新情况
进行资料整理与归纳总结,调研我国现行核应急相关法规要求,并结合我国核电厂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对《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场内应急响应能力的保持》(GB/T17680.9-2003)开展修订工作。
编制组于2024年6月形成标准工作讨论稿并开展专家咨询会,
针对编制过程中出现的内容适用性及完备性问题开展讨论。编制组根据专家意见对工作讨论稿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确保了整体内容与国家标准和其他文件中相关的核应急演习、培训、预案管理部分协调统一,适当简化了演习评估部分内容。
2、征求意见稿阶段
2024年11月,编制组内部讨论,同时结合GB/T17680.12、国
防工业行业标准《核应急工作人员培训与考核要求》等技术内容,修改形成当前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技术内容的说明
(一)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对核电厂场内应急响应能力的保持要求,包括对培
训、演习、应急计划和执行程序的评审与修订等方面的要求和评价方法,以及核电厂营运单位对其应急响应能力的保持情况进行监查的主要内容。
本部分适用于核电厂场内应急响应能力的保持活动,其他核设施
的同类活动也可参考。
(二)术语和定义
该条款给出了场区、场内等十四个术语定义,与原标准相比增加
了“应急、应急响应、实战演习、监控员和评估员”等术语定义,为标准正文中的基本概念提供注解内容。
(三)总体要求
为了做好核电厂场内应急响应能力的保持工作,应当做好培训、
演习、应急预案及执行程序评审与修订、应急响应能力保持的监查四方面工作。
(四)培训
4.1培训对象与培训需求分析
规定了核电厂需要培训的对象,规定了核电厂应开展应急岗位分
析和任务分析,明确应急岗位和人员应具备的应急响应工作能力,以确定培训需求。
4.2培训频度
规定了应急任务的核电厂人员的培训频度要求。
4.3培训大纲
规定了培训大纲的内容框架。
4.4培训教材
规定了培训教材的内容覆盖范围。
4.5培训实施
条款4.5.1规定了培训形式。
条款4.5.2规定了培训教员的资质要求。
4.6培训考核与评估
条款4.6.1规定了培训考核应遵守的原则。
条款4.6.2规定了培训评估的工作要求。
4.7培训记录
规定了培训记录文档内容的要求。
(五)演习
5.1演习要求
该条款规定了演习分类、演习计划、演习频度与演习情景的内容
要求。
5.2演习实施
条款5.2.1规定了演习准备工作的形式,明确了演习方案中应包
含的具体内容,规定了演习中开展考评的工作原则。
条款5.2.2规定了监控员工作任务与原则。
条款5.2.3规定了评估员工作任务与原则。
条款5.2.4规定了演习中错误纠正的原则。
条款5.2.5规定了演习前情况介绍的目的与内容。
条款5.2.6规定了演习评估的内容与完成时限。
(六)质量保证
6.1应急文件体系的适用性与完整性
条款6.1.1规定了预案及执行程序的自我评审制度,预案修订的
一般要求,包括修订原则与修订时限等。
条款6.1.2规定了核电厂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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