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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录

第一章

1、试举例说明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业务中的作用

答:贸易术语,用以说明价格的构成及买卖双方有关费用、风险和责任的划分,以确

定买卖双方在交货和接货过程中应尽的义务。

国际贸易术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一)有利于买卖双方洽商交易和订立合同

由于每种贸易术语都有其特定的含义,因此,买卖双方只要商定按何种贸易术语成交,即可

明确彼此在交接货物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这就简化了交易手续,缩短了洽商

交易的时间,节约了费用开支,从而有利于买卖双方迅速达成交易和订立合同。

(二)有利于买卖双方核算价格和成本

由于贸易术语表示价格构成因素,所以,买卖双方确定成交价格时,必然要考虑采用的贸易

术语中包含哪些从属费用,这就有利于买卖双方进行比价和加强成本核算。

(三)有利于妥善解决贸易争议

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如对合同条款考虑欠周,使对某些涉及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问题规定

得不明确,致使履约当中产生的争议不能依据合同的规定解决,在此情况下,可以援引有关

贸易术语的一般解释来处理。因为,易术语的一般解释已成为国际惯例,它是大家所遵循的

一种类似行为规范的准则。

2、贸易惯例与习惯做法有何联系与区别

联系:贸易惯例是在习惯做法的基础上产生的;贸易惯例是国际组织根据国际贸易实践中逐

渐形成的一般习惯做法制定成文的规则,这些规则,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被国际上

普遍接受和广泛使用,而成为公认的国际贸易惯例。

区别:贸易惯例的层次高于习惯做法;尽管二者有联系,但不能把贸易惯例和习惯做法等同

起来,贸易惯例的层次高于习惯做法,贸易惯例是指国际组织编纂成文的规则,凡未成文的

国际贸易中的习惯做法,不能称为贸易惯例。

3、《2010通则》与《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有哪些主要区别

19412000

公布组织美国对外贸易协会国际商会

术语分组六种四组

适用范围主要在美洲国家范围最广

4、你如何理解国际贸易惯例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问题

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的,因为,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对贸易

双方不具有强制性约束力,故买卖双方有权在合同中做出与某项惯例不一致的规定。但是,

国际贸易管理对贸易实践仍具有较重要的规范作用。

案例分析题:

某年3月,A公司与B公司按照CIF条件签定了一份出口某种日用品的合同。由于考

虑到该商品的季节性很强,买方要求在合同中规定货物必须在4月底之前运达目的港,以保

证5月初投入市场,过期买方不再接受货物。卖方为了卖得好价钱,同意了买方的条件,并

在合同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发运了货物,然而载货船只在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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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故障,修船延误了时间,结果货到目的港已是五月中旬。买方拒绝接受货物,并提出索

赔,双方为此发生了争执。卖方认为,合同是按照CIF条件成交的,根据《INCOTERMS2010》

的解释,CIF是在装运港交货,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是以装运港船上为界划分,也就是说卖

方只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前的风险,而在运输途中发生的货物损坏,灭失以及延误的风险均由

买方承担。但买方则认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已明确规定了期限到达,这是买方接受货物的

前提条件。现在货物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超过了规定的最后期限,买方自然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你认为卖方主张有理,还是买方主张有理?

答:我认为是买方的主张有理。

理由:虽然根据《INCOTERMS2010》的解释,CIF是在装运港交货,买卖双方承担

的风险是以装运港船上为界划分也就是卖方只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前的风险,而在之后的风险

由买方承担。在一般情况下卖方不承担因为装船之后的由于运输公司逾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

责任。

但是,由于在合同中有一条对于卖方极其不理的条款:“保证在4月底之前到达目的港,

过期买方不接受货物”,买方也同意签署了合同,那么就应当根据合同中的条款履行,买方

可以拒绝接受逾期货物。

第二章思考题:

1、EXW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卖方基本义务:

(1)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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