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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合同担保保证条款

一、关于保证担保与物的担保重叠问题(我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本合同第二条第二款:当各“加工厂”(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

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

(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保证方式),

甲方(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

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二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

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

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合同中所列的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必然属于物的担保,在甲方

债权有其他担保(包括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其无权直接要求乙方在

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关于保证担保合同的范围(我认为符合法律规定)

本合同第三条第二款:本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

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实际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

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

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一般说来,除了一些有极强的人身特定性而不能由他人代替履行

的债权外,都是可成立保证担保的。与人身属性密切相关的特定债权

虽不能成立保证,但由于这种债权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可以成

为保证担保的对象。在保证合同设有具体的约定的情形下,保证所担

保的债权与主债权的范围是一致的。有约定的,则从约定,此为确定

保证之范围的基本原则。

对于合同中约定的利息与罚息,凡是因主债权所生的利息,不管

是法定的还是约定的,均应列为保证担保的对象。法定利息,如迟延

履行所生之利息(迟延利息),本来就是由主债权派生的,应属保证

之列无疑;而约定利息及当事人另外约定的,虽也是从属于主债权的,

但要适用前述限制性作法,亦只有在事先成立保证合同时直接约定的,

方可计入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

三、关于纠纷解决方式,主合同约定诉讼而保证合同约定仲裁的

问题(没有直接相关法条,但我认为符合法律规定)

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凡因本合同发生的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

争议,甲乙双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担保法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

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最高__关于适用《中华人民__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

二十九条: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

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

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本条是关于

管辖权的规定,并不直接与本合同条款有关,但从其中的立法本意应

该能够看出如果单独对担保人主张权利,应当适用保证担保合同的有

关规定,而非主合同。)

另外,最高法院在“惠州纬通房产有限公司与惠州市人民政府履

约担保__”中就主合同约定仲裁,保证合同未约定仲裁时,保证人

与债权人纠纷不受主合同仲裁条款的约束。这里的情况是反过来的,

但从最高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上说,我觉得是可以理解为:

如果债权人单独起诉保证人,那么他们之间的纠纷仲裁庭有管辖权

合同编号:

保证合同

重要提示:本合同系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

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维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

债权人特提请保证人对合同条款中的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以下简称“甲方”)

负责人:

营业地址:

电话和传真:

保证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营业地址或住所:

为了保证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向甲方提供保证担保(反担

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电话和传真:

第一条被保证的主债权

第1.1条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依据其与(下称债务人)

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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