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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公众参与实施意见》:1、问卷调查参与问卷调查的公众应包括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参与调查的单位中位于项目环境(含风险事故)影响范围内的单位数量不得少于70%,参与调查的个人中位于项目环境(含风险事故)影响范围内的个人数量不得少于70%(项目环境影响范围根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公众参与对象人员组成的要求2、座谈会参加人为可能受建设项目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建设项目的投资单位(或个人)、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有关专家及关注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等,其中位于项目环境(含风险事故)影响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的代表数量不得少于参加人数的60%。3、论证会论证会的参加人主要为相关的专家、关注项目的专业人士和受建设项目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中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代表等,参加人数一般15人左右,其中位于项目环境(含风险事故)影响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的代表数量不得少于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一。4、听证会参加听证会的代表以受建设项目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的代表为主,可邀请相关的专家或专业人士出席,其中位于项目环境(含风险事故)影响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的代表数量不得少于听证参加人数的70%,且每个居民点或单位应至少有一位代表。对公众意见的处理?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所回收的反馈意见的原始资料存档备查。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认真考虑公众意见,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有关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进行审议,判断其合理性并提出处理建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时,应当认真考虑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处理建议。公众参与的调查方法问卷调查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公众参与的组织形式第一节调查公众意见和咨询专家意见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调查公众意见可以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并应当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过程中完成。采取问卷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调查内容的设计应当简单、通俗、明确、易懂,避免设计可能对公众产生明显诱导的问题。问卷的发放范围应当与建设项目的影响范围相一致。问卷的发放数量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环境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社会关注程度、组织公众参与所需要的人力和物力资源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确定。原则1:问题简单明了,避免容易产生歧义或误导的问题。原则2:对于可以简单回答“是”或“否”的问题,应进一步询问答案背后的原因。原则3:应给被咨询人足够的时间了解相关信息和填写问卷。问卷调查原则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咨询专家意见可以采用书面或者其他形式。咨询专家意见包括向有关专家进行个人咨询或者向有关单位的专家进行集体咨询。接受咨询的专家个人和单位应当对咨询事项提出明确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对书面回复意见,个人应当签署姓名,单位应当加盖公章。集体咨询专家时,有不同意见的,接受咨询的单位应当在咨询回复中载明。第二节座谈会和论证会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决定以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的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根据环境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环境因素和评价因子等相关情况,合理确定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的主要议题。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在座谈会或者论证会召开7日前,将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的时间、地点、主要议题等事项,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第三节听证会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听证会组织者”)决定举行听证会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10日前,在该建设项目可能影响范围内的公共媒体或者采用其他公众可知悉的方式,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和报名办法。第二十五条希望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听证会公告的要求和方式提出申请,并同时提出自己所持意见的要点。听证会组织者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在申请人中遴选参会代表,并在举行听证会的5日前通知已选定的参会代表。听证会组织者选定的参加听证会的代表人数一般不得少于15人。第二十七条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意见,遵守听证会纪律,并保守有关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第二十八条听证会必须公开举行。个人或者组织可以凭有效证件按第二十四条所指公告的规定,向听证会组织者申请旁听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准予旁听听证会的人数及人选由听证会组织者根据报名人数和报名顺序确定。准予旁听听证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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