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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遴选和培育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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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院级教学成果奖培育

项目遴选和培育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切实做好学院教育教学成果奖培育工作,进一步加大教学改革力度,充分调动学院教师及教育管理者从事本科教育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炼、总结一批具有创新性、示范性和推广应用价值的教育教学改革研究成果,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151号)《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粤府〔1995〕64号)《广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粤府函〔1997〕31号)和《***院级教学成果评选奖励办法(暂行)》(中新教〔2013〕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培育项目建设原则:

????1.以问题为先导,重在解决学院人才培养过程中的问题,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有所突破。培养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满足地方、政府、社会、产业发展的重大需求。

????2.以协同创新为引领,整合院内专业、课程、实验室等资源,推进院内协同育人;与政府、企业、行业、科研院所和其他高校合作,鼓励与省内外高水平大学合作培育,创新人才培养体制、机制,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第二条培育项目目标:

参照《***院级教学成果评选奖励办法(暂行)》(中新教〔2013〕14号)第一章第二条要求作为培育目标执行:

1.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运用现代教育思想和教学手段,在开展专业结构调整,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建设等方面,探索教学规律,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2.根据教育目的、教育环境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开展教学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加强专业(学科)、教师队伍和学风建设,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3.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成果。

第二章培育项目申报要求

第三条申报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的个人或集体的主要成员必须在我院有连续三年(含)以上的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经历。

第四条项目符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规律,有所创新、突破,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前期基础较好,实践效果预期良好,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预期成果较丰富。

第五条申报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且为我院专任教师;项目团队必须直接参加成果的

第十六条为确保培育成效,院级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由教务部发布中期检查通知,项目负责人提交中期检查报告书及备查材料,学院采取现场检查、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等方式对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根据项目建设成效和发展趋势,对后期研究工作提出建议。中期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建设基本情况;

2.项目进展和取得的成绩;

3.项目调整情况;

4.项目组织管理情况;

5.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6.项目实施的经验、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措施;

7.项目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问题。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期满需要接受验收,验收采用项目单位报送项目结题报告和总结材料(含支撑材料),或进入项目单位实地验收两种形式进行。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

2.取得的标志性成果、经验分析以及成果在教学实践中的应用情况;

3.项目管理情况;

4.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验收结束后,由教务部出具验收结论性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建设过程的所有资料整理归档。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将令其限期整改,如整改后仍不能通过验收的,则取消其培育项目的资格,项目负责人及承担单位两年内不得申报同类项目。

第十九条项目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

1.申报、建设项目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2.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3.未按要求上报项目建设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4.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上级要求和学院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条凡中止或撤消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含主要成员)应退回因立项所获得的全部项目研究经费,且项目负责人及承担单位两年内不得申报同类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考核晋级、申报职称及报奖时,该研究项目不予认可。

第二十一条国家和广东教育教学成果奖(高等教育)培育项目除参加院内的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外,如上级有关文件另有规定,还须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激励机制

第二十二条院级教学成果奖遴选培育项目每项支持经费5000元,省级教学成果奖遴选培育项目每项支持经费8000元,国家级教学成果奖遴选培育项目每项支持经费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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