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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新准则下视同商品销售的会计处理
一、新会计准则对视同商品销售的修订
新会计准则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
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原视同商品销售业
务,改作正常商品销售处理,会计处理上按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
并据以计算缴纳各种税费。除此之外,新准则还规定,企业在进行非
货币性资产交换时,“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销售处理,按公允
价值确认销售收入”;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抵债,“非现金资产为存货
的,应作销售处理”。这些调整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
三条、二十五条的精神相符。在关于是否确认非货币形式收入的问题
上,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趋于一致。
新收入准则第二条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
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第
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
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股息分配,或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
给职工等业务,只要符合收入的定义并同时满足以上条件,就应作正
常销售商品处理,确认销售收入。
如何理解商品销售与视同商品销售之间的差异,笔者认为关键是要把
握好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企业货物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是否已发生改变,即企业货物
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转送给他方。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股息分配,或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
给职工等业务,货物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转送给本会
计主体外的他方,而非1997财政部在《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
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财会字[1997]26号)中所提到的“一种
内部结转关系”,是为正常商品销售。相对而言,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如在建工程,只是改变了资
产的原计划用途,是货物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的
“内部处置资产行为”,货物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送给
他方,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不应确认销售收入,是为视同商品销
售。
二是收入的确认,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实质重于形式。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股息分配,或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
给职工等业务,应否作为正常商品销售处理,理论界争论的另一焦点
在于是否满足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第四条——“相关的经济利益
很可能流入企业”。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第6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将收入定
义为:“收入,指某一个体在其持续的、主要的或核心的业务中,因
交付或生产了商品、提供了劳务,或进行了其他活动,而获得的或其
他增加了的资产,或因而清偿了的负债(或两者兼有)。”该定义与第
l8号国际会计准则、我国新准则对收入的定义是类似的。据定义推理
分析,经济利益的流入,不仅包括现金流,实物流,也应包括以商品
抵偿债务。
现金流是企业收入的主要表现形式而非唯一形式,实物流则是企业营
运中现金流的最终实现。企业进行非货币性交易,虽没有直接为企业
带来现金流入,但并不影响企业易货交易目的即利益的实现,只是简
略了现金流入流出的过程;以商品抵偿债务,商品在交换中实现其价
值,直接为企业节省了现金流;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作为非货币性
福利提供给职工,是企业为了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除
了现金以外的其他报酬方式;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
资者,是企业回馈股东投资的方式之一,并为企业节省了现金流。实
质重于形式,企业收入的实现,经济利益的总流入,除了现金流以外,
还可表现为实物流等其他非货币收入形式。
三是企业货物转移作正常销售商品处理的,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认
销售收入和相关税费;作视同商品销售的,转移货物成本和按产品的
公允价值计算缴纳的相关税费,构成由于使用该产品而发生的支出,
按用途计入相关的科目。
例:乙公司为一家生产彩电的企业,共有职工200名,20×9年2月,
公司以其生产的成本为10000元的液晶彩电作为春节福利发放给公司
每位职工。该型号液晶彩电的售价为每台14000元,乙公司适用的增
值税率为17%.假定200名职工中170名为直接参加生产的职工,30
名为总部管理人员。
按新会计准则的账务处理如下:
彩电的售价总额=14000×17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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