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例分析》课件.pptxVIP

《民事案例分析》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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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组成员

汇报人:于坚

小组成员:唐硕苏新孙雪莉

俞旭张安东赵朋朋

目录

相关制度

[案情摘要]

[案情概要]

案情开展脉络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哪?

观点一

观点三

观点二

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是否可以撤销对吴立

的死亡宣告,因为只要

解决了这个问题,那么

关于其遗产的归属就

没有什么可争议的。

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刘璐按照法定继承所得的财产的归属问题。正是由于吴父认为刘璐所继承的那局部财产也应该属于自己,所以才提出了撤销死亡宣告的申请。

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应当是两个。是否可以宣告死亡和刘璐所继承的那局部财产的归属虽然有关联,但是两个独立的诉讼请求。

一、明确争议的核心关系

是否可以撤销对吴立的死亡宣告

是否可以撤销对吴立的死亡宣告?〔被宣告死亡人在实际已经死亡后,其利害关系人是否可以申请撤销死亡宣告〕

观点一:可以撤销对吴立的死亡宣告。因为死亡宣告是一种推定的死亡,这种制度旨在处理当被宣告人生死不明时,为了稳定与其相关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使其不至于陷入混乱状态。当被宣告人被确认还存活的时候,就应当撤销推定的死亡,按照实际的死亡时间进行。

观点二:不可以撤销对吴立的死亡宣告。因为在向法院提出撤销以前,吴立已经死亡,再撤销已经没有意义,民法上对于撤销宣告死亡的前提是当事人在撤销时必须健在。如果撤销还会引发其它的法律问题。比方,会使得刘璐继承的财产的所有权产生争议。

一、明确争议的核心关系

刘璐按照法定继承的那局部遗产的归属问题

如果对吴立的死亡宣告可以撤销。那么将按照吴立实际死亡的时间发生继承。本案中,吴立在濒临死亡之际,仍然牵挂着与自己同甘共苦的结发妻子,决定将自己的遗产全部留给其妻。然造化弄人,在吴立“生死未卜〞期间,刘璐在一场车祸之中,悄然离去。故吴立的口头遗嘱成立且有效,但根本继承人已故,无法发生其效力。吴立的遗产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发生继承。

如果对吴立的死亡宣告不能撤销。那么之前基于对吴

立的死亡宣告,而发生的遗产继承将维持现状。

基于法律标准和法律事实,本案中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要是对吴

立宣告死亡的法律关系,撤销对其死亡宣告的法律关系和吴立与

其配偶、父亲之间的继承法律关系。再根据吴之华的诉讼请求,

可以找到其请求权根底〔法律标准〕。即?民法通那么?第24条,

?继承法?第五条,第十七条。

?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七条第五款:遗嘱人在危机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处理意见:

一、吴之华不能撤销对吴立的死亡宣告,因为在向法院提出撤销以前,吴立已经死亡,再撤销已经没有意义,民法上对于撤销宣告死亡的前提是当事人在撤销时必须健在。

二、不能依照继承法,吴立之妻和吴立之父同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在没有被继承人遗嘱的情况下,依照法定继承,和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

赵璐的其他继承人不应退回遗产,民法通那么上对于退回遗产有明确规定,对于被宣告死亡人还健在的情况下,有他或者近亲属向法院申请撤销宣告死亡后,原继承人应该退回属于他的财产,不能退回的应作补偿,该案张立言在提出申请之前,张毅已死亡。主体不在,故应该返还财产的对象不在,不应退回。

我国对死亡宣告制度的立法规定

?民法通那么?第二十四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实体法规定

我国对死亡宣告制度的立法规定

程序法规定

死亡宣告制度

概念

自然人下落不明达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条件

自然人下落不明达一定期限

利害关系人申请。顺序

法院宣告。

法律效果

婚姻关系结束

继承开始

被宣告死亡人在宣告死亡期间所为的行为有效

申请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关于财产关系的效力:

一是婚姻关系:配偶尚未再婚的,其婚姻关系自行回复;配偶已经再婚,其再婚效力不因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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