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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四川警察学院学报Jun.,2023
第35卷第3期JournalofSichuanPoliceCollegeVol.35No.3
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
若干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解析
徐威
摘要:当前妨害国(边)境管理执法司法实践中,骗取国(边)境检查机关核准类型偷越国(边)境犯
罪行为的认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中“组织”行为本质特征的理解,以及骗取出境证件罪与出售
出入境证件罪的界分等仍是疑难问题。持证人员骗取核准出入国(边)境的行为达到了一定的严重程
度,应当被认定为偷越国(边)境犯罪。组织偷越国(边)境行为的本质在于整合犯罪链条,而非聚合偷
越人员。有偿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面签培训等服务,帮助申领人骗取入境签证并提供给申领人的行为,
不能认定为出售入境证件,原因在于证件原本是国家机关制发给申领人的,帮助骗证的人将申领人自
己的证件交付给申领人并收取费用,本质上不是出售行为。
关键词:骗取核准;组织偷越;骗取入境证件;出售出入境证件
DOI:10.16022/j.cnki.cn51-1716/d.2023.03.010
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5612(2023)03-0015-10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形势发生新的变化,相关法律的适用也随之引发
若干争议,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
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2年两高《司法解释》”)就面临诸多考验。对
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移民管理局于2022年6月30日联合发布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相关
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作了更细致的规定。针对该《指导意见》,最高法研究室周加海、喻海
松、李振华发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以下
简称《理解与适用》),对《指导意见》的制定背景、主要考虑和重点内容作了进一步介
绍[1]31-36。然而相关争议仍未平息。首先,骗取核准型偷越国(边)境行为能否以偷越国(边)
境罪追究刑事责任。某种程度上该争议由《理解与适用》一文的相关表述引发,当前理论研
究对此尚未给予应有的关照。其次,还有一些基础性的问题,如“组织”行为的本质。在偷越
国(边)境行为具体形态发生新变化的情况下,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的形态也发生诸
多变化,如果未准确理解“组织”行为的本质,就难以将某些新形态的组织行为纳入刑事打
击范围,从而形成处罚漏洞。既有理论研究基本上没有深入分析“组织”行为的本质特征,没
收稿日期:2023-05-10
作者简介:徐威,男,四川营山人,法学博士,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高级检察官,主要从事刑事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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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威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若干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解析
有为新形势下打击组织偷越国(边)境犯罪行为提供有力的理论武器。最后,有偿帮助申领
人骗取入境证件,过去常常被作为出售出入境证件犯罪打击,《理解与适用》一文对此作出
回应,但表述容易产生歧义且没有充分阐明理由,实践中仍有不少执法司法人员认为该类
行为应当作为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追究。上述争议问题的产生,反映出《指导意见》和《理解与
适用》不但没有完全解决既有问题还引发了一些新问题。
既有理论未能对上述执法司法中的法律适用争议作出充分回应,对新型偷越国(边)
境、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骗取证件、出售证件行为性质,乃至对出入境证件及其真实性
的理解等基础性问题缺乏系统的研究阐释。例如,针对骗取核准型偷越国(边)境行为是否
应当纳入刑事制裁这一全新问题,仅有《理解与适用》作者之一喻海松博士撰文进行了更为
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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