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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责任与保修合同规定

15.1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

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缺陷责任期

15.2.1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

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

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

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

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

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

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

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

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

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15.2.3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

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

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

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

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

金。

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

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

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

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

利息。

15.3.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

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

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

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

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

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

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5.4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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