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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引
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城乡融合发展以及帮扶保障等乡村振兴促进活动涉及的用地行为。
本指引引用的相关文件清单见附录。
第二条(主要内容)本指引重点对乡村振兴用地涉及的规划管理、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用地审批、土地供应、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按原地类或农用地管理、确权登记、负面清单、用地监管等方面政策要点予以归纳说明。
第三条(概念含义)本指引包括点状供地、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设施农业用地等用地方式。
点状供地,指为实施现代种养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乡村休闲旅游业、乡土特色产业、乡村信息产业及乡村新型服务业等乡村产业项目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确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使用零星、分散建设用地,依据现有地形地貌和资源条件,按照“建多少、转多少”的原则进行报批,根据规划用地性质和土地用途灵活点状供应的用地方式。选址位于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建设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的项目,不符合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产业政策规定的项目,商品住宅和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均不适用点状供地。单个点状供地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超过30亩。
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指以农业农村资源为依托,拓展农业农村功能,延伸产业链条,涵盖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就地消费等环节,用于农产品加工流通、农村休闲观光旅游、电子商务等混合融合的产业用地。
设施农业用地,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
第四条(规划布局原则)国土空间规划应统筹县域城镇和村庄规划建设,优化功能布局。坚持把县域作为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切入点,因地制宜合理安排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有效保障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需求。
第五条(土地利用原则)乡村振兴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用途管制以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并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建设用地使用效率。
规划管理
第六条(乡村振兴建设布局要求)规模较大、工业化程度高、分散布局配套设施成本高的项目要进产业园区。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业要向县城或有条件的乡镇城镇开发边界内集聚,其中农产品精深加工和关键物流节点应集中布局到县城或农业产业强镇。直接服务种植养殖业或需就近利用农业农村资源的农产品初加工、电子商务、仓储保鲜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等产业,原则上应集中在行政村村庄建设边界内。利用农村本地资源开展农产品分拣、初加工、发展休闲观光旅游而必须的配套设施建设,可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等约束条件、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的前提下,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安排少量建设用地。
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引导农村宅基地集中布局。提升县城综合服务能力,把乡镇建成服务农民的区域中心,统筹布局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和公共设施,促进设施共建共享,提高资源利用节约集约水平。
第七条(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保障)县、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安排不少于10%的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可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规模,用以保障村民居住、农村公共公益设施、零星分散的乡村文旅设施及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需求;对一时难以明确具体用途的建设用地,可暂不明确规划用地性质,待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时再落实建设用地规模、明确规划用地性质,并于项目批准后更新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数据库。使用建设用地机动规模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
村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优先使用预支规模,确实不足的,使用预下达规模。原则上,各县(市、区)村庄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合计总量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预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的10%。
第八条(村庄规划编制报批和备案)村庄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村庄规划应当由组织编制机关依法依规编制、报批,并通过“上墙、上网”等多种方式公开。
在县、镇(乡)级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前的过渡期内,村庄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应连同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将村庄规划成果纳入县、镇(乡)级国土空间规划承诺函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省自然资源厅经技术审核通过后予以备案,并在县、镇(乡)级规划成果报批、备案时,检查承诺落实情况,确保各层级规划衔接一致。县、镇(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审批通过后,村庄规划应落实镇(乡)级国土空间规划,不再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第九条(实施要求)国土空间规划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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