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石油交易所轻柴油标准合约(精选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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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石油交易所轻柴油标准合约(精选3篇)

南京石油交易所轻柴油标准合约(精选3篇)

南京石油交易所轻柴油标准合约篇1

1.01商品名称:轻柴油(Gasoil)

定义:原油经蒸馏或其他加工精制的烃类液体燃料,运用于全负荷在1000-1500赫/分的高速柴油燃料。

1.02期货合约的要求

(1)月份和时间:按交易所规定时间并在指定月份交货。

(2)交易的计量单位:以手计算,每一“手”为100吨。

(3)质量标准(见附表)。

(4)最小变动价格:每吨为2元人民币或每交易单位为200元人民币。

(5)合约的价格:南京港离岸价。

(6)每日价幅的限制:按风险管理委员会的通告执行。

(7)合约数量的限制:

任何会员拥有或所掌握的全部账户某一月份合约数量的累计总数不得超过500个以上的净多头或净空头,而全部月份合约数量的累计总数不得超过3000个以上净多头或净空头。

最终十个交易日不得拥有100个以上的投机合同或400个以上套期保值合同。

以上数量限制经理事会或风险管理委员会特许可适当放宽。

(8)最终交易日:合约月份前一个月的最终一个营业日为最终交易日。

(9)合约的修改:交易所必要时对合约的内容可作修订。

1.03交货:

(1)交货方式:a.FoB离库装船交货B.库内转移c.管道输送d.FoB离船过验

卖方将轻柴油从油库交越买方船只的船弦(以双方连续连结的法兰盘为界),法兰盘以上的岸上费用和风险则由卖方担当。法兰盘以下至船一侧的全部费用和风险由买方担当。

(2)交货地点:交易所核准的交割仓库。

(3)交货原则:除执行本合同的规定各项条款外,必需遵守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和条例。

(4)同意接货和交货的通知

买方应在合约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14:00前向交易所递交同意接货的通知书,内容应包括以下几点,以供交易所匹配选择。

a.买方单位名称B.数量c.拟收货方式d.拟收货地点

(5)卖方必需在合约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14:00前,向交易所递交同意交货的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

a.卖方单位名称B.数量c.拟交货方式d.拟交货地点e.其它资料

买卖方的通知书中c.d.项目必需明确填写,否则,由交易所进行搭配。买卖方必需受其搭配结果的结束。

(6)交易所配对交割

交易所在接到买卖方的通知书后,必需于其次交易日16:30前将配对结果通知双方。

a.依据买卖方提交的拟交货方式、地点,本着双方均能接近的和经济合理的交货地点和方式配对,尽量削减交割方、交割点,同时参照现行有关部门规定的流向限制。

B.在详细执行中,依据下列原则进行配对,以地点、方式为优先,如地点、方式相同时,则以合约数量大者为优先;在数量相同时,再以交、接货时间先后为优先的配对原则。

c.买卖方接到结算交割的配对通知后,如有不同看法,可进行协商、更改和调整,并将更改和调整的看法在第三个交易日12:00前报交易所。协商不成也必需在第三个交易日12:00前向交易所提出,同时提请结算交割委员会裁定,这一裁定是最终的,买卖双方均受约束。

d.在这以前,买卖方就交货地点和时间等问题达成全都看法,遵循下列原则:

i.FoB离库装船(车)的交货时间由买方确定。

ii.卖方提出在非注册仓库交收,则贴水应对买方有利为原则;如买方提出在非注册库交收,则贴水或升水应对卖方有利为原则。

iii.库内转移或管辖交货的时间由买卖方协议。

e.在非注册仓库的交收,关于价格的升水或贴水应由买卖方自行协议,也可参照结算交割委员会的通知的原则执行。

(7)预备交货通知

卖方必需在交货月份的第三个交易日14:00前向买方提交一份完整的通知(格式由交易所统一规定),内容应包括:

南京石油交易所轻柴油标准合约篇2

订立合同双方:

购货单位:中国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黄海油田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按部颁标准执行;

(3)由甲乙双方商定技术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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