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法律法规(第2版) 教案 第九章 建筑工程质量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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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章节需学时

审阅人

授课课题

建筑工程质量法

学时

授课时间

年月日星期第节

知识

目标

1、了解建筑工程法的概念、特征、地位和调整对象和立法目的

2、理解建筑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内容

3、掌握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和建筑工程监理法律制度

4、掌握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能力

素质

目标

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和创新能力,树立学生的建筑法律意识,

培养具有较强建筑法律意识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教学重点

1、掌握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和建筑工程监理法律制度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内容

教学难点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和建筑工程监理法律制度

授课方法

讲授法案例分析法讨论法

教学仪器

教学反馈

建筑工程质量法

【课程导入】

工程质量,百年大计,我国历来对各类工程质量十分重视,纳入国家法制管理,早在宋朝就有《营造式》,迄今还在的中国长城、故宫、赵州桥等伟大建筑工程闻名天下,也是我国工程质量法制的光辉业绩。建筑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特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授课内容】

建筑工程质量法概述

一、立法目的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二、适法地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三、适用对象

1、建筑活动:各类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2、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排除适用《建筑法》的情形主要有:

1、依法核定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2、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3、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三、建设工程管理机构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统一监督管理。建设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四、基本政策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二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不按时施工的法律后果

1、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2、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3、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四、从业资格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具体表现为: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节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一、一般性规定

建筑工程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二、发包

1、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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