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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法规}二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1.界定: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
2.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几层含义:
1)~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结果
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部分
民事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部分
2)~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强调社会关系的主体是人,
人之外的任何物都不能成为社会关系的主体。人对物有绝对的权利
▲人不能成为的法律关系客体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3)~是以法律上权利义务为其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关系——权利
★民法是法律关系就是权利义务关系
★研究民事法律关系就是为了把握权利和义务。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意义(略)
1.事实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与规范意义上的民
事法律关系
人——特定的人
一般的关系——特定的关系抽象的——具体的
法律得不到贯彻就是一纸空文
法律得不到贯彻就是一纸空文
2.民事法律关系的体系价值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
民事法律关系就是人在民事社会中(或者说民事社会中的人。)关系是现实的人,是法律体系的砖瓦。
主体——内容
立法体系理论体系司法实践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任意(自治)性
指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效力等主要有民事主体自己决定,国家原则上不得介入。
理解:私法自治原则的贯彻
权利的自由本质——但是他人的自由就是你的自
权利的自由本质——但是他人的自由就是你的自
由的限制
由的限制
立法层面上的——任意性规范为主司法层面上的——当事人自由处分
法律适用层面上的——一般民事活动中的自由约定优先——
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平等平等原则
3.民事法律关系以权利义务为(核心)要素
私法权利义务
私权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主体
1.主体的概念和类型
1)概念——人
2)类型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2.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
1)同一民事法律关系中既有权利主体又有义务主体。
2)绝对权法律关系的中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相对权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是特定的。
(二)客体
1.物2.行为3.智力成果4.人身利益
(三)内容
权利义务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
一、物的概念
(一)物的概念和意义。
具有使用价值、能满足人的某种需要并能为人所控制物质对象。
物是最普遍、最重要的客体和标的物。
物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
对物质的追求是人本之自然
物理学上之物与法律上之物区分
(二)物的特征。
法律上之物具有以下属性:
1.须为有体物。
有体物相对于无体物
对于有体物与无体物有不同解释。
梁彗星主编《物权法》:有体物是之占据一定空间,人的感官可能感觉的物质,包括固体、液体和
气体。
※※※无体物,专利、商标、著作、商业秘密等。
※※※无体物,专利、商标、著作、商业秘密等。
彭万林主编的民法学同之,但主张“将物的概念扩张为包括无体物”。
???-----------此种有体无体之划分值得※※※
*魏振瀛主编的《民法》:第119页
“德国民法将物限于有体物。所说有体物,是指占有一定空间且具有某种形体的物,例如土地、建筑物、动植物以及各种物品。近年来,学理上对有体物逐渐采扩大解释,认为有体物不必具有一定形状或固定的体积,不论固体、液体或气体均为有体物。至于各种能源,诸如热、声、电器、电子、放射性、核能、频道等,在技术上已能加以控制,工商业级日常生活中医普遍采用,为民法上的物。”
孙宪忠:将无形财产作为“物”会导致法律关系理论的混乱。
物的概念的扩张
无形之自然力——光、电、热、声活人之器官
空间——特殊之物
2.须能满足人们生活的需要。
物质的和精神的需要
精神的需要往往只对特定的人
3.须为人力所能支配。
不为人力所支配者,无法为权利之客体。归属-----支配---支配不能
4.须可为权利客体(有称须存在于人体之外)
1.人之身体为人格所附,不属于物。对活人的身体及其一部不能成立物权。
2.器官移植、捐献,代孕母,卖血契约等现象的出现。
3.以人体之一部为标的物的契约能否强制执行?学者通说“否”。
***病人住院治疗其间,一肾丢失(央视案例),能否说起物权受到伤害?
5.须独立为一体
物应能独立地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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