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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发富一生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说明书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和谐健康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和谐发富一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一、产品基本特征
(一)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您可与我
们约定选择投保可选责任,所选择的内容以在保险单上载明的为准。
其中,可选责任中的“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和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
保险金两项责任必须同时选择,不能仅选择其中一项。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
非意外伤害原因发生以下保险事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我们将向您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
(1)等待期内被保险人身故;
(2)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
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发生保险事故的,则无等待期。
基本责任:
2、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
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重大疾病保险金
责任终止,我们将按照以下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投保时被保险人未满61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61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不含当日)之前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照基本保险金
额的15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投保时被保险人已满61周岁或被保险人在年满61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含当日)之后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
的1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投保可选责任“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和特定心脑
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您在投保时选择投保了可选责任“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和特定心脑
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自重大疾病确诊之
日起现金价值减至为零。同时,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若已投保该项可选责任)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将继续承担已投保的
“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和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保险责任。
3、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
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照基本
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中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对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不同中症疾
病可以多次给付,但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
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两次时,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4、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
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照基本
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对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
病可以多次给付,但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
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5、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
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
种),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我们豁免自确诊之日
起本合同剩余各期应交保险费,但不包含被保险人确诊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
利息。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在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不接受本合同保险责任、
基本保险金额以及交费方式的变更。
可选责任一
6、“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
我们根据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且被保险人
未确诊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自前述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
天后,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
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责任
终止,我们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
医生初次确诊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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