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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喜多保重大疾病保险(A款)
产品说明书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和谐健康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
一、产品基本特征
(一)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您可与
我们约定选择投保可选责任,所选择的内容以在保险单上载明的为准。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
因非意外伤害原因发生以下保险事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我们将向您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
(1)等待期内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
(2)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
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的。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发生保险事故的,则无等待期。
基本责任
2、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
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首次重大疾病
保险金责任终止,我们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现金价值减
至为零。同时,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高龄住院津
贴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特定疾病保险金(若选
择投保)、疾病关爱保险金(若选择投保)、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选择投
保)责任均终止。
3、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自前述
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天后,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
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以外其他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第
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我们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第二次重
大疾病保险金。
4、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自前
述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天后,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
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除前述两次重大疾病以外其他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
种),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我们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您未选择投保“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和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
保险金可选责任,则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如果您选择了投保“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或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
保险金可选责任,且在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时,“恶性肿瘤——重度”
额外保险金或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责任已经终止,本合同终止。
5、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
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照基
本保险金额的7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中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对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不同中症
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
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
效。
6、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
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照基
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对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症
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四次为限。当累计
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四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
效。
7、高龄住院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从未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在年满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
日(含当日)后,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在我们认可的医
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0.1%乘以实际住院天数
给付高龄住院津贴保险金。
同一个保单年度内,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合同高龄住院津贴
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90日为限;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高龄住院津贴保险金的
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高龄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我们已经按上述约定给付了高龄住院津贴保险金的,我们在给付首次重大疾
病保险金或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选择投保)时,均需扣减已累计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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