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通航影响评价审核办事指南 .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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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通航影响评价审核办事指南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

•【字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港口

正文

航道通航影响评价审核办事指南

1.受理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省建设拦河、跨河、临河与航道有关建筑物、构筑物的申请与

办理。

2.事项类型

网上办

3.申请主体

法人办事: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成立文件等机构证明文

件。

4.主题分类

(一)项目的规划或者其他建设依据;

(二)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成立文件等机构证明文件;

(三)涉及规划调整或者拆迁等措施的应当提供规划调整或者拆迁已取得同意

或者已达成一致的承诺函、协议等材料。

5、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修订)》第二十八条建设与航道有关的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

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但下列工程除

外:

(一)临河、临湖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

(二)不通航河流上建设的水工程;

(三)现有水工程的水毁修复、除险加固、不涉及通航建筑物和不改变航道原

通航条件的更新改造等不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工程。

建设单位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可以进行补充

或者修改,重新报送审核部门审核。

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

定的,负责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部门不予批准、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建设。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与国

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

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其他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按照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

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6.行使层级

省级

7.进驻部门

7.1实施主体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

7.2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7.3主办处室

青海省水路运输管理局

8.联办机构

青海省水路运输管理局

9.申请条件和限制

9.1申请条件

9.1.1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和技术

标准要求编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名称、地点、规模、建设单位等;

(二)建设项目所在河段、湖区、海域的通航环境,包括自然条件、水上水下

有关设施、航道及通航安全状况等;

(三)建设项目的选址评价;

(四)建设项目与通航有关的技术参数和技术要求的分析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航道条件、通航安全、港口及航运发展的影响分析;

(六)减小或者消除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措施;

(七)航道条件与通航安全的保障措施;

(八)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的情况及处理情况。

9.1.2项目的规划或者其他建设依据;

9.1.3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成立文件等机构证明文件;

9.1.4涉及规划调整或者拆迁等措施的应当提供规划调整或者拆迁已取得同意

或者已达成一致的承诺函、协议等材料.

9.2数量限制

9.3禁止性要求

9.3.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受理范围;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

(三)航评报告文本格式不符合规定要求;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许可:

(一)拦河闸坝的选址,总平面布置,运量预测,代表船型,通航建筑物设计

通航标准及规模、设计通航水位及流量、上下游梯级通航水位衔接、回水变动区淤

积及坝下清水冲刷影响,施工期通航方案,通航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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