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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媒体介入对司法公正之利弊
班级:2013级国际商务2班
姓名:宋斐
学号:2013814040
摘要:
本文先介绍了近年来媒体介入司法的背景,然后具体分析了当下中国媒体、司法、舆论各个主体的缺点,结合起来对媒体介入司法做出利弊分析,最后通过对利弊做出权衡与思考得出结论,更倾向于媒体应当介入司法的观点。
关键词:媒体介入司法公正舆论民意利弊比较
背景:
近年来,民众关注和参与法律的意识不断加强。然而,在邓玉娇、李昌奎等案件掀起热议后,对媒体舆论干预司法公正的指控也相继产生。媒体和司法的关系再度引人注目,诸如新闻自由不可侵犯,司法独立至高无上之类的观点又再一次涌现而出,毫无疑问,媒体的介入对于司法过程肯定会产生影响,但这个影响到底是积极程度更大一些还是消极成分更多一些,需要我们进行研究与分析,才能做出科学的决断。
明确一下定义:媒体介入是指媒体对案件情节、庭审和判决进行合法的报道评论。而司法公正要求司法机关通过正当的程序,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公正的审理与判决。
介入之弊:
首先,媒体介入可能阻碍程序公正。媒体对案件信息的收集不像司法程序一样必须在法定程序内进行,因此媒体不可避免会有在“部分事实”范围内对案件作出判断的倾向,一旦形成舆论导向,就会在一定程度上使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受到不平等对待,即违背了程序公正中“对各方当事人的意见给予平等关注”的内容,违反了“程序平等性”的基本要求。比如在佘祥林案中,最初的时候,佘祥林所在县城一份报纸对佘祥林打上了杀人狂魔的标签,但其实当时公安侦查机关还未完全确认其的犯罪事实,媒体在这里充当了有罪推定的角色,这样的舆论导向极易影响法官的内心确信,导致对于不同诉讼主体有不同的对待,妨害程序正义。
其次,媒体介入影响实体公正。十年前张金柱驾车肇事逃逸案至今被众多学
不被受理;公检系统的结案压力,使证据不足的案件匆匆做出判决。警方施加破案效率压力,政府施加社会维稳压力,司法想在这重重压力下保持公正,需要一些舆论的压力,民意的压力来实现制衡。而媒体介入曝光了潜规则,引入了各方监督,与惯有干预形成制衡,保证了司法系统依法律意志独立运行。毕竟,司法机关的资金来源于行政机构,人事任命也听从于行政机构,这使得司法系统难以独立于行政力量存在。比如,兰州市政府向省高院发函为被告人求情,太原市违法强拆致人死亡案中,当地政府向两级法院发函恳请对被告人“慎重量刑”,陕西国土厅还发生过“省政府行政干预最高法院判决”事件,员额制改革就在尽力改变这一情形,但痼疾难除,司法不够透明,长官意志操纵审理,红头文件、公函求情甚至公开否决法院有效判决。这些都是存在于体制内部的问题,就像一个人自己出卷、自己答卷自己监考,如果我们不引入外界力量监督,很难让民众相信司法机关,公信力难以建立。
这三点是媒体介入对司法公正的利处之所在,因为对于司法这样的一种强大的公权力来说,如果缺乏外部监督,就会有异化风险,毕竟它作为一种公权力与立法权、行政权没有本质的区别,尽管我们追求司法独立,它仍然可能存在暗箱操作,相互包庇,权钱交易的寻租行为,所以引进一种外部的监督是非常之必要的,而对于一些媒体审判的例子,其实盲目地打上媒体审判的标签是不合理的,因为如果我们仅用某些案件中司法结果与民意一致,就得出民意借助媒体指导司法审判,这样的逻辑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审判必须严格遵循法条,它不同于判例法国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那么大,媒体介入对审判结果产生的影响也没有那么大。
况且,即便产生不良影响,也并非不能规制嘛。德国就要求媒体报导一律遵从“无罪推定”,否则终身不可参与庭审。美国也规定,媒体在对未审判的案件做出评论时,如果产生不良影响,将受到严厉问责。完善的规避机制减少了不当报道对司法产生干扰的可能,也促使媒体将报道重点放在监督司法人员上,使其更加谨慎,减少程序不公和实体不公。如果我们担心媒体和民众会干预司法,那在允许媒体介入的同时,借鉴其他国家行之有效的种种制度约束和保障机制,防止司法陷入民粹主义的极端就好了,不能因为媒体和民众专业性不足,做不到绝不犯错,就认为媒体介入一定会干预司法,社会监督和司法独立的矛盾天然不可调和,这样的论证,确实有些片面。毕竟,只有接受民众的审视,才能让司法真正得到信任。
结语:
在今日,批判媒体的逐利和民众的愚昧已成为探讨与媒体相关话题时,心照不宣的政治正确,因为部分报道的片面性,也因为民众知识的有限性。我们必须承认,媒体介入有弊端,而且问题还不小,毕竟它不等于监督,可没有哪一种监督方式是完美无缺的,尽管不能否认媒体的介入对于司法公正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困扰,可关键是这个困扰我们可以解决,但倘若我们将媒体拒之门外,这个监督就没了,司法系统的自净能力是做不到自己革自己的命的,因为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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