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宏海船务公司与日照明发船务公司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本诉、反诉一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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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青海法海商初字第131号

原告(反诉被告):青岛宏海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燕儿岛路22号。法定

代表人:纪海洪,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芳龙,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

人:郭恩忠,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日照明发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

省日照市黄海二路32号。法定代表人:章焕明,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云良,浙江

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青岛宏海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宏海”)与日照明发船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日照明发”)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本诉、反诉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

庭合并进行了审理。青岛宏海委托代理人孙芳龙、郭恩忠,日照明发委托代理人陆云良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诉原告青岛宏海诉称:2005年5月,被告就其所有的“滨江”轮出售事宜

与原告进行磋商。被告向原告出示了船舶的有关登记证书并承诺:“滨江”轮是一艘一般干货船,船舶

总长106.65米,型宽17米,型深8.50米,主机功率2,990千瓦,1979年7月1日在日本建成。2005

年5月20日,双方签署了《“滨江”轮船舶买卖合同》,约定该轮售价1,500万元人民币。随后,被

告向原告办理了船舶交接手续。原告已经向被告支付了船舶购买款项合计800万元人民币。在原告使

用“滨江”轮从事运输过程中,该轮经常出现故障。原告后来发现,该轮实际船龄与被告承诺的船龄严

重不符,“滨江”轮是一艘实际船龄超过三十年的老龄船,早在《“滨江”轮船舶买卖合同》达成之前就

已经达到法定的“特别定期检验船龄”,而且接近“强制报废船龄”。在二手船买卖中,船龄是一项至关

重要的因素,它直接影响到买方作出是否买船的决定,更直接影响到船舶的价格。由于被告隐瞒该船

的实际船龄,所承诺的船龄与实际船龄严重不符,致使原告违背真实意思,在订立船舶买卖合同时作

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以1,500万元的高价购买接近强制报废船龄的船舶,显失公平。同时,由于该

船过于老旧,原告购买船舶的目的根本无法实现。在得知该船的实际船龄后,原告多次敦促被告解决

纠纷,但被告毫无诚意可言,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请求依法撤销被告和

原告签订的《“滨江”轮船舶买卖合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购买船舶款项800万元人民币,

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诉被告日照明发在法定答辩期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当

庭辩称:1、原告诉状中所诉称与事实不符,原告称船龄严重不符没有事实根据,被告未隐瞒事实,原

告曾登船进行交接;2、被告有法定船舶检验机构的证明,原告怀疑船龄,应首先通过行政诉讼起诉具

体行政行为后才能提起民事诉讼。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日照明发诉称:2005年5月20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了《“滨江”轮船舶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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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买卖价格为人民币1,500万元。合同签订后,反诉原告依约于2005年6月3日将“滨江”轮交付

给反诉被告,并履行了其他义务。但是,反诉被告除向反诉原告支付了首付款400万元以及8个月的

月度款(每月50万元,部分款项以运费抵扣)400万元外,至今已拖欠了5个月的月度款共计250

万元。反诉原告认为,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反诉被告拖欠反诉原告5个月的

月度款共计250万元,已构成严重的、根本的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根据合同第

4条约定,反诉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船舶,并有权要求反诉被告将其已支付的800万元船舶买卖

款作为赔偿给反诉原告损失的赔偿金。由此可见,反诉被告本诉请求不能成立,相反,还应向反诉原

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反诉原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反诉被告的本诉请求,并请求:1、依法解除

反诉原告、反诉被告双方于2005年5月20日签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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