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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纠纷答辩状

交通事故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xxxxx

答辩人因原告诉我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非原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适格被告。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章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

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

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告发生交通事故时乘坐的车辆浙J57315虽为答辩人所有,但该车辆实际的运

营使用人为海畅物流有限公司,答辩人与海畅物流已办理借用手续。

原告与驾驶员均系浙江海畅物流有限公司员工,该二人与答辩人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

原告履行职务行为而导致的损害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对该损害亦不存在任何过错。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原告依法向保险公司索赔后,不足部分应向机动车使用人主张赔

偿责任。

二、本案中原告诉求的三级护理依赖与原告实际身体状况不符,答辩人不应承担该部分

赔偿责任。

退一步讲,即使答辩人为本案的正确被告,原告的三级护理依赖诉求与原告实际身体状

况也不相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的《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800-2008》的规定:按

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十个项目分别评分,每项10分,总分值100分。

总分值在61分以上,日常生活活动基本自理,为不需要护理依赖。

总分值在60分以下,为需要护理依赖。

护理依赖程度总分值在60分~41分,为部分护理依赖。

总分值在40分~21分,为大部分护理依赖。

总分值在20分以下,为完全护理依赖。

而台州求是司法鉴定所根据《人体损伤伤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附录B.1.2的规定,认

为其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构成三级护理依赖,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适用《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800-2008》之规定,根

据评分标准确定护理依赖级别。

因此,答辩人对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原告构成交通事故五级伤残、十级伤残、三级

依赖护理表示异议。

答辩人认为,本案原告虽右大腿中段截肢,但其双手及左腿均健康存在,若配置残疾器

并辅以相应的训练,原告定能够完成上述五项自理行为,从而做到生活自理。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自身非本案适格被告,更不应承担三级护理费这一赔偿责任。

望人民法院予以核查认定,并慎重考虑,依法做出正确的裁判。

答辩人:xxxx

交通事故纠纷被告答辩状

答辩人:济南东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X4号文东花园

X座X单元X室法定代表人XXX

就周雨诉答辩人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答辩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所主张误工费16512.56元,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1、发生事故时,原告是罗村农民,并不在张店亿利达泡沫包装厂工作,原告提供的张店

亿利达泡沫包装厂的误工证明是虚假的,没有证据效力。

2、误工时间,必须以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结合其住院病历等为准,但从原告提供的病假

证明来看,其只有一次休息时间为一个月30天的.病假证明,加上其住院时间(1+18+15),一

共只有64天。

其从张店亿利达泡沫包装厂开具的误工证明称误工时间是359天,与事实不符。

3、原告在中心医院第一次出院(2004年1月16日)时,在住院病案首页的出院情况一栏记

载原告的治疗情况是:治愈,并且没有给其开具病假休息证明,说明原告的伤情已经治愈,

不是持续误工,不需要休息。

退一步讲,即使原告有误工,必须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但是原告提供的张店亿利达泡沫包装厂的误工证明存在虚假性,并不能证明双方的劳动

关系,即使有劳动关系,也应该提供休息期间的考勤表和工资表,证明其收入确实减少,

但是原告并没有提供考勤表和工资表,因此,原告的误工费的主张缺乏证据,被告只承担应

由其承担的部分。

二、关于护理费部分,被告不予承担。

理由如下:

1、原告提供的护理费证明不足。

护理费应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但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医院出具的护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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