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产科【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标准规范人民医院及中医医院日常管理及二甲三甲等级评审用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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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

及评审工作制度

一、报告对象:发生在本院的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病例。

孕产妇死亡定义:指妇女从妊娠开始至妊娠结束后42天内,不论妊娠各期和部位,包括内外科原因,计划生育手术,宫外孕,葡萄胎死亡,不包括意外原因(如车祸、中毒等)死亡。

围产儿死亡定义:指妊娠满28周以上(或生体重≥1000g以上)至产后7天内死亡的胎儿及新生儿,不包括计划生育要求引产的死胎、死产。

二、报告程序

(一)孕产妇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

责任单位在孕产妇死亡后12小时内电话报告管辖地段防保机构,同时录入妇幼信息系统上传。24小时内电话报告辖区妇幼保健院妇女保健科。

(二)围产儿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

1、围产儿死亡同时合并孕产妇死亡的上报时间,应随孕产妇一同上报。

2、单发生围产儿死亡的,应及时录入妇幼信息系统上传。

三、报告内容

1、孕产妇:死者姓名、年龄、现住址、户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

2、围产儿:母亲姓名及年龄、出生天数、户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

四、报告的责任单位

(一)所有发生、发现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的医疗保健机构是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责任单位。

(二)孕产妇、围产儿转诊途中死亡的,报告责任单位是转出单位。

(三)孕产妇、围产儿不在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报告责任单位是辖区防保机构。

(四)各责任单位应积极配合妇幼保健机构的调查,按要求提供孕产妇、足月非畸形围产儿死亡的原始病历复印件、病历摘要等资料,由医务科审核盖章,一周内交辖区妇幼保健院妇女保。

五、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在孕产妇死亡一周内、围产儿死亡一月内由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专家组完成院内评审评审。

评审结论:对死亡病例进行评审明确死因,对不能确定死因的病历,应做出死因推断,得出可以避免死亡、不可避免死亡的结论。

(一)可避免死亡(含创造条件可避免死亡):根据本地区医疗保健设施条件和技术水平以及个人身心状况,死亡是可以避免的,但因其中某一环节处理不当或失误造成的死亡;由于本地区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尚未达到应有的水平,或因个人、家庭经济困难或缺乏基本卫生知识未能及时寻求帮助造成的死亡。这些死亡可通过改善上述条件而避免发生。

干预措施

(一)提出指导意见:针对病例死亡的主要影响因素,查找出问题的关键环节,提出具体干预措施。

(二)反馈评审结果:根据评审结果和意见,书面反馈相关单位,同时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三)不可避免死亡:由于本地市三级医疗保健机构技术水平所限,尚无法避免的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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