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昌县城乡居民门诊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书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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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昌县城乡居民门诊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书6篇

篇1

甲方:都昌县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乙方:都昌县城乡居民

根据《都昌县城乡居民门诊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享受都昌县城乡居民门诊医疗保险服务达成以下协议:

一、服务内容

1.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门诊医疗保险服务,包括门诊医疗费用的报销、门诊医疗点的建设、门诊医疗服务的监管等。

2.乙方有权享受甲方提供的门诊医疗保险服务,并按照规定申请门诊医疗费用的报销。

二、服务期限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协议到期后,根据甲乙双方的意愿和实际情况,可以续签本协议。

三、服务费用

1.乙方需按照《都昌县城乡居民门诊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门诊医疗保险费用。

2.甲方收取的门诊医疗保险费用将全部用于乙方的门诊医疗保险服务,不得挪作他用。

四、服务承诺

1.甲方将全力保障乙方的门诊医疗保险权益,确保乙方的门诊医疗费用得到及时有效的报销。

2.甲方将加强门诊医疗点的建设,提升门诊医疗服务水平,为乙方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3.甲方将加强对门诊医疗服务的监管,确保乙方的门诊医疗保险服务得到有效保障。

五、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按时足额缴纳门诊医疗保险费用,将视为违约行为,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依法追缴乙方应缴纳的门诊医疗保险费用。

2.甲方如未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为乙方提供门诊医疗保险服务,将视为违约行为,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若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约定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补充,协商补充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都昌县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乙方(签字/盖章):都昌县城乡居民

日期:2024年5月10日

篇2

甲方:都昌县医疗保险管理局

乙方:都昌县城乡居民

根据《都昌县城乡居民门诊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享受都昌县城乡居民门诊医疗保险服务达成以下协议:

一、协议内容

1.甲方应根据《都昌县城乡居民门诊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为乙方提供门诊医疗保险服务。

2.乙方应按规定缴纳门诊医疗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3.甲方应建立健全的医疗服务网络,为乙方提供便捷的医疗服务。

4.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医疗服务规定,正确使用医疗保险服务。

5.甲方应定期对医疗服务进行检查,确保服务质量。

6.乙方有权对医疗服务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服务范围

1.甲方提供的门诊医疗服务范围包括: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治疗,以及慢性病、特殊疾病的门诊治疗。

2.乙方在协议期内,可在甲方指定的医疗机构享受上述医疗服务。

3.甲方应根据乙方的病情需要,提供合理的治疗方案和用药建议。

4.乙方应按规定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

三、服务期限

1.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2.协议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本协议。

3.在协议期内,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四、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五、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若双方在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的其他部分。

六、其他条款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篇3

甲方:都昌县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乙方:都昌县城乡居民

根据《都昌县城乡居民门诊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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