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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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4年修订)

(2009年7月实施;2012年4月第一次修订;2014年10月第二次修订;2018年4月第三次修订;2018年11月第四次修订;2020年6月第五次修订;2020年12月第六次修订;2023年2月第七次修订;2023年8月第八次修订;2024年4月第九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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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 5

第二章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和交易 6

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6

第二节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发行与上市 10

第三节股份变动管理 11

第三章上市保荐和持续督导 15

第一节一般规定 15

第二节持续督导职责的履行 17

第四章公司治理 21

第一节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21

第二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5

第三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30

第四节表决权差异安排 32

第五章信息披露一般规定 36

第一节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36

第二节信息披露一般要求 38

第三节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监管 43

第六章定期报告 45

第一节一般规定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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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49

第七章应披露的交易与关联交易 51

第一节重大交易 51

第二节关联交易 58

第八章其他重大事项 65

第一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65

第二节行业信息及风险事项 67

第三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71

第四节股权激励 73

第五节重大资产重组 75

第六节其他 76

第九章风险警示 81

第十章退市 88

第一节一般规定 88

第二节交易类强制退市 90

第三节财务类强制退市 92

第四节规范类强制退市 99

第五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110

第六节听证与复核 120

第七节退市整理期 122

第八节主动终止上市 127

第九节重新上市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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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红筹企业和境内外事项的协调 135

第一节红筹企业特别规定 135

第二节境内外事项的协调 139

第十二章日常监管和违规处理 140

第十三章释义 144

第十四章附则 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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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1.1为了规范公司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增强投资者回报,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创业板的上市和持续监管事宜,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1.3发行人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创业板上市,应当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1.4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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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1.5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上市协议、相关主体的声明与承诺,对第1.4条规定的主体进行自律监管。

第二章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和交易

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2.1.1发行人申请在本所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

(二)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四)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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