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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的眼泪能成为保护的依据吗?-

今天的《新京报》刊登了一篇学者王军的言论《凭啥说保

护梁林故居是个噱头》,文章针对近来被热炒的所谓梁思成、林

徽因故居风波不仅旧调重弹,而且加入了一些新鲜的作料,特

别是文章的结尾谈道:他们的言论,倒使笔者想起几年前陪同

一位外国艺术家探访这处故居的情景。看到故居院落保存不善,

这位艺术家当场伤心落泪。不知这样的眼泪,在这位文保官员

和那位资深文物工作者看来,含金量到底有多大?

一位外国艺术家的眼泪,被作者津津乐道,并且成为保

护梁林故居的借口,由此还要拿来质问中国的专家,这样的道理

不能不说是奇谈怪论。在这里,我们除了被学者王军丰富的情

感所感动,似乎并不能得出什么新鲜的结论。而且,从所谓学

者的角度出发,凭借外国人的眼泪就能做出保护与否的判断,连

专业的文保机构和资深文物工作者的判断都敌不过外国人的几

滴眼泪,这样的做法也实在是太不职业了。

我们身处一个法制社会,感性的眼泪代替不了理性的判断,

喧嚣和鼓噪代替不了法律条文。况且,文物保护是有法可依的,

《文物保护法》对文物(包括古建)三大价值的厘定是很清晰的;

上至国务院下到北京市以及各区县,每隔几年都会定期公布一批

文物保护单位,文保机构对文保单位的认定有着严格程序和科学

的论证,而且必须经过政府认定并正式向社会公布。这些,也是

必须得到尊重的。而最近被一些所谓学者热炒的梁林故居风波,

包括近几年针对北京旧城保护不断掀起的所谓保护运动,之所以

能够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之所以能够博得一些不明真相的人士的

同情,其手段大多是以感性代替理性,以讲故事的方式赢得眼泪,

进而博取同情。

就拿《新京报》这篇言论来说,除了文章的起始引用了一

段《文物保护法》的条文概而论之,给人一种似乎所有与名人有

关的建筑都必须原封不动地得到保护这样似是而非的结论之外;

从第二段开始,作者就迫不及待地脱下理性的外衣,开始大谈特

谈梁思成、林徽因的业绩和贡献,特别是不厌其烦地引述晚年梁

思成表达爱国情怀的直接引语。字里行间,我们似乎看到了谁

的眼泪在飞,对作者的深情投入除了感动、唏嘘似乎已经别无

选择。

对于梁林的贡献,我们虽不是相关领域的学者,不能进行

专业的判断,但是我们深知其价值是不容置疑的;但是,感动之

余,我们还是要说,以梁林的价值来断定建筑的价值,在这之间

简单地画上一个等号,这种偷换概念式的研究并不是一种科学的

态度,也不符合一个学者应有的理性的立场。历史上北京各个领

域的名人众多,从我们非学者的角度判断,很多人的价值并不比

梁林低,是不是他们所有曾经的住处都要保护起来,这本身是需

要通过科学的标准和程序来认定,而外国人的眼泪并不足以为

据。

外国人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

外国人、无国籍人著作财产权是否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取决于外国人是否成为中国的著作权

人。

外国人、无国籍人取得中国的著作权人应符合下列三个条

件之一:

一、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

常居住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

二、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

三、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

者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成员

国出版,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

上述三个条件中“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是指外国人、

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出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从来没有在任何国家出版过,

通过合法程序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

二、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中国境外出版,三十日

内又在中国境内出版;

三、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从未在任何国家出版过,经

授权改编、翻译后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符合上述条件和“首先在中国境内

出版”的情形,取得中国著作权人资格,其著作权受《中华人民

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著作财产权也当然受到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的计算享有中国籍

著作权人的同等待遇,著作财产权保护的期限起于作品首次发表

之日,截止于该著作权人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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