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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古罗马的宪政思想
引言
公元前4世纪晚期,马其顿人通过武力征服,取得了包括希腊诸城邦在内广大疆
域的霸主地位。然而,相当原始的马其顿族所采行的是部落首领式的体制来短暂
地统治着这庞大的军事帝国,没有阐发希腊宪政法理之机缘和能力。不过,统一
的社会政治条件,促成了东西文明交汇的“希腊化时代”,极大地拓展了希腊文
明的传播空间和域外影响。而早已受到希腊文化渗透又有着类似城市国家生活经
验的罗马人在地中海的崛起,很快为希腊宪政文明的“复兴”和进一步发展提供
了契机。
自公元前8世纪筑城为邦以降,古罗马社会宪制的演变经过了三阶段:“王政”
期(公元前8—6世纪)、“共和”期(公元前510—27年)、“帝政”期(27
—476年)。鉴于本书的主题,我们的视点集中在共和国时期。“在这一时期,
罗马取得帝国地位并且建立了有效的政治体系来保持和利用它。但是我的主要目
标并不是说明罗马如何来统治如此广大的区域,而是考察罗马政府自身的制度机
构,在政治上它并不比一个在某种程度上扩大了的城市国家来得大。理解奥古斯
都之后的罗马政府是毫无问题的。它的结构是等级制度,有能够满足布丹制定的
主权标准的中心场所。政治权力通过强制力或露骨的威胁得以集中或运用。但共
和国是一个不同的体系,它通过政治、社会制度和既定的传统间的复杂组合来运
转。”
西塞罗在《论共和国》中认为,罗马共和国是一个兼备君主制、贵族制与XX制
优势的混合政体,是把执政官的智慧与人民的权力以与模仿斯巴达议事会的元老
院的权威相结合而构成中庸而和谐的宪政体制。在这里,西氏指出了处于鼎盛时
期的共和国宪政的三大基本构成要素,即官制、元老院和民众(表现为民众大会)。
在共和国的建立中,最卓越的宪政成果就是设立由民众大会选举产生而拥有“治
权”两名执政官;与“王政”期的“王”权力的单一性、终身性与无限制性相比,
尽管执政官掌握军事、审判与祭祀权,但这些权力的行使具有集体性、任期性、
无偿性与责任性的特点。在“王政”时期不过是咨询机构的元老院,在共和时期
则成为实权机构,掌管着批准立法、财政、军事、外交等职权。民众大会拥有选
举执政官与议决法案的职权。此外,还有作为古罗马宪政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而
维护普通公民的自由和财产之保民官制,保民官被赋予否决侵害平民利益的一切
公权行为的资格。就总体而言,从公民有权参与国家管理、官职对所有公民开放、
民众会议的基础不断拓宽等角度看,应当承认,在罗马共和国存续的500年期间,
其宪制在平民与贵族的相互竞争中一直反映出XX化的态势。而上述的这种以均
衡原则的宪制安排来调和基于利益冲突的各方所展开“政治竞争”的宪政实践尝
试,在波利比阿等宪政观察家看来,无疑是国内相对稳定的罗马人夺取地中海主
导权的重要因素。
当然,比之已经消逝的希腊城邦以与短暂辉煌的马其顿帝国而言,罗马人取得的
后人景仰的历史伟绩至少还有两项应予重视:其一是对其他民族的经验和教训具
有无与伦比的鉴戒能力。公元前460年左右,共和国选出十人组成“立法委员会”。
委员们前往希腊考察了梭伦立宪和其他法律资料,尔后古罗马社会颁行了第一部
成文法即《十二表法》;在对外扩张的过程中,罗马人没有采取马其顿人式的纯
粹的武力占领,也没有希腊城邦式的“一国两制”即“本土”公民与“属地”居
民差别对待,而是在斯多葛主义的影响下,通过“外事裁判官”制度,渐次地把
罗马公平等地授予给帝国境内的全体居民,使涵摄着当地传统习俗或法律质素的
罗马法体系成为各地民众社会一体化的纽带,个人在发达的私法生活中成为自由
而独立的权利主体,初步地彰显出一个梦幻般的非种族的世界性的公民社会图
景。其二是形成了法律职业共同体,产生了庞大的法律家集团。在罗马的政治生
活中,政府官员惟有精通法律才能有效地执行公务;而法学家在较早的罗马社会
则被授予“智者”或“圣贤”的称号,具有法律智慧与道德正义的崇高形象。事
实上,法律家职业共同体在变迁中的罗马宪政体制中始终是不可忽视的强大力
量,有效地塑造了罗马宪政社会的个性。
不过,缘起交通、通讯等限制性因素,即使已获得完整公民资格之广袤属地的民
众,也不能够通过代议制的方式前往罗马城去参与政权,故而即便受惠于罗马法,
各地部族的民众同样可以质疑统治他们的罗马政权的合法性,自然会衍生出疏离
罗马国之心。与此同时,尽管陌生人之间的关系被罗马(私)法有效地予以整合,
却难以整合维系庞大帝国的政府体系。(要知道,举目迄今的世界,在处于前宪
政时期的巨型社会之维系仍然依靠的主要力量是由道德或XX等软性规范的官僚
集团,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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