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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资格制度主要内容

一、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培训对象

.用人单位中从事招聘管理、工资(薪酬)管理、绩效考

核、人员培训、员工关系、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管理、工时管

理、劳动纠纷调处等协调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

.从事社会保险、人才服务、职业介绍、法律服务行业涉及

劳动关系的相关人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特别是乡镇、街道、社区基层公共

服务平台从事劳动关系、劳动工资、劳动监察、劳动争议仲裁

以及相关服务的工作人员;

.各级工会组织、行业协会、企业工会从事集体合同、集体

协商、民主管理等涉及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

.企业调解、行业调解、街道(乡镇)调解以及人民调解机

构相关工作人员;

.社会上从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咨询服务人员;

.社会各界有志于从事或即将从事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人

员。

二、劳动关系协调员(师)申报条件

(一)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申报条件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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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年以上;

.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具有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

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二)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申报条件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年以上;

.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年

以上;

.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年

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

业证书;

.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

职业工作年以上;

.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

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年以上:

.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

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年以上,经本职业二

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年以上。

(三)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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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年以上;

.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年

以上;

.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工作年以

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并取得结业证

书;

.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

作年以上;

.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

职业工作年以上;

.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

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年以上;

.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

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年以上。

以上所称“相关专业”是指:劳动与社会保障、人力资源

管理、劳动经济、社会工作、法学等。

三、考核鉴定

劳动关系协调员(师)的职业资格鉴定包括理论知识考试

和专业技能考核,分别实行百分制,分以上为合格。

劳动关系协调师、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考核还需进行综合

评审。综合评审采用案例分析、论文答辩、业绩考核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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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考核鉴定合格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相应

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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