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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纳税筹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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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纳税筹划-营改增论文

建筑业“营改增”纳税筹划

[摘要]从建筑行业定位入手,在研究建筑业“营改增”现状和问题的基

础上,分析了建筑业“营改增”所面临的业务难题,总结建筑企业面临的税率

提升、难以抵扣的进项等税收困境,提出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的适应性策

略。

[关键词]建筑业;营改增;纳税筹划;适应性策略

doi:10.3969/j.issn.1673-0194.2015.04.0111

[中图分类号]F812.42;F28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194

(2015)04-0145-02

从2012年1月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

征增值税试点,以减轻第三产业的税负,完善税基,避免重复征税。但由于我

国的“营改增”改革具有中国特色,采取的是“地区+行业”创新试点二维模

式,根据立法规划,必须在2015年之前将执行营业税的企业“全面”改征为

增值税。

建筑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行业,在2014年上半年,我国建筑业总

产值达到64900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5.3%;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完成营业

额615.8亿美元(折合3780.2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6.5%。2014年9月

份,财政部集中收集了建筑类的央企以及中小企业“营改增”相关意见和诉求

并作总结,为建筑业“营改增”工作做准备。9月底,财政部再次召集20多个

省、100名建筑类中小企业进行“营改增”政策探讨。建筑业目前适用于3%

的营业税税率。按照计划,改革后的建筑业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如果不能

予以合理抵扣和利用税务筹划,建筑企业税负将会明显上升,这样的状况将违

背了营改增的初衷。

1建筑业营改增业务难题

由于建筑业涉及行业较广,行业集中度不高,大型上市公司主要集中于房

地产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小型建筑企业主要涉足于装饰装潢等子行业和分包

业务。随着建筑行业发展,智能建筑体现了行业发展前景。但在“营改增”方

面,建筑业还是存在很多业务上的难题。

第一,自身需要审慎选择纳税主体,如选择一般纳税人,可以进行进项税

额的抵扣;如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享受低征收率的优惠,而且可以作为

成本降低所得税额。建筑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情况核算选择。

第二,供应商的资质和开具发票会影响纳税筹划,选择一般纳税人的供应

商,可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企业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且营改增后供

应商提供大额增值税发票,将会导致供应商提升原材料价格和运输费用。如果

建筑企业不能外包运输业务,运输部分的成本将无法抵扣。

第三,由于和供应商合作的重要性,必不可少的用人机制,所以对建筑企

业的合同的签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前没有严格的法律保护意识,抵扣材料

中缺乏可以作为凭证的合同将会影响正常的税务抵扣,导致纳税成本过高;而

且没有正规的劳动合同,也将影响人工成本的有效核算。

2建筑业营改增纳税筹划思路

分析建筑行业“营改增”的节税空间,减少企业纳税失误,寻找差异,必

须首先理清国家出台的“营改增”的政策,形成了“税收政策+纳税主体构成+

影响纳税额的相关因素”的纳税筹划思路。根据此纳税筹划的思路,首先分析

国家政策,考虑纳税主体的选择;其次,考虑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和供货商的

选择问题;再次,考虑合同问题;最后,加强自身企业的财务管理和风险意

识,加强会计核算。

2.1建筑业纳税政策的选择问题

由于“营改增”后大量行业的不适应状况,国家出台了很多辅助性措施,

以平衡税务关系。一是利用免税政策,如2013年8月1日后,原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

中抵扣。而这些在2013年8月1日前是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如根据

“营改增”过渡试点优惠政策,为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占60%)、随军家属就

业而开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等提供应税服务3年免征增值

税。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每户8000元限额减税。自2013年

8月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足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

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二是利用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大部分为废旧物资利

用,企业可以加大科研力度。而且企业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的进口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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