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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讲解(27个
doc)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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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察体制
第五章安全生产相关行政法规
第一节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大纲要求:
第一节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一、了解现行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体制;
二、熟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
三、熟悉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职权;
四、掌握煤矿安全监察的内容;
五、了解煤矿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
六、掌握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本讲大纲变化情况:
与05大纲要求相同
本讲要点:
1、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及职责
2、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职权
3、煤矿安全监察的内容
4、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内容讲解:
第一节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2000年11月7日国务院第296号令发布《煤矿安全监察条
例》,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煤矿安全监察条
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
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一、煤矿安全监察体制
国务院于1999年12月决定设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当
时在全国20个主要产煤的省、自治区设立煤矿安全监察
局,在69个大中型煤矿矿区设立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三
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行由国家与省双重领导、以国家为
主的管理体制,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垂直领导。煤矿安
全监督管理体制改革4年多的实践,表明体制改革的方向
是正确的,成效是明显的。为了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监督
管理体制,2005年1月国务院决定增设5个省级煤矿安全
监察局,将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改为地区煤矿安全监察分
局,并对煤矿安全监察与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作
出了分工。
作为负责煤矿安全监察的专门行政执法机构,各级煤矿安
全监察机构必须依法行政,依法监察,煤矿安全监察必须
有法可依。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形式确定煤矿安全监察
机构的地位、职责和煤矿安全监察内容,将煤矿安全监察
纳入法制轨道。
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
(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设置
1、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设置
安全监察办事处”是指地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未设立地区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
政区域内的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
察制度。国务院决定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务院
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安全监察。地方人民
政府应当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支持和协助煤矿安全监
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
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煤矿安全监察的有关情况,
并可以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煤矿安全监
察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
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
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
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煤矿及其有关人
员必须接受并配合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依法实施的安全监
察,不得拒绝、阻挠。
(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
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
职责包括4个方面:
(1)行政处罚权。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
办事处负责对划定区域内的煤矿实施安全监察;煤矿安全
监察办事处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可
以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安全检查权。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
事处应当对煤矿实施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对事故多发地区
的煤矿,应当实施重点安全检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根据煤矿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组织对全国煤矿的全面安
全检查或者重点安全抽查。
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对每个
煤矿建立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对每次检
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应当作详细记录,
并由参加检查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签名后归档。
(3)建议报告权。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安全监察过程
中,发现煤矿存在的安全问题涉及有关人民政府或其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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