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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上诉状
道路交通事故上诉状
原告:陈,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天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区小区室。
被告: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天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区小区室。
被告: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天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区小区室。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地址:天津
市区道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于赔偿原告陈下述各项费用的80%,总计1144087.52元:(以下三项
总计1430109.40元)
1.医疗费194976.90元,误工费57767.6元,住院期间的护理费857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40750元,营养费10000元,交通费4000元;
2.残疾赔偿金29442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8188.5元,定残后的护理费487060元,鉴定费
1200元;
3.后续治疗费175985.40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于赔偿原告陈光明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
三、被告李对上述两项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被告保险公司在承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五、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6年4月11日19时许,被告李驾驶于龙海所有的津CC号帕萨特轿车沿创业路由西
向东行驶时,该车的前部与对行原告驾驶的津A号二轮摩托车前部相接触,造成双方车辆
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
陈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原告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1、四肢多发骨折(右肱骨干、外科颈骨折,左胫腓骨粉碎性
骨折);2、继发性脑干损伤、脑疝;3、右额硬膜外血肿;4、右额脑挫伤;5、左颞、右枕-骨骨折;6、
肺挫伤;7、鼻骨骨折;8、阴囊软组织损伤;9、右眼眶壁骨折,双视神经萎缩等。到起诉时至,
原告尚不能康复出院。
经查,该肇事车辆是由被告于雇佣被告李驾驶的。被告于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
10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06年3月30日起至2007年3月29日止。
但原告方为治疗所造成伤害,已负债累累,被告李与于拒不垫付医疗费用,且不配合办
理出院手续。
原告认为,被告于作为车辆所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存在重大过错,应与被告于
龙海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应在投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原告所请。
此致
天津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8年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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